鄭州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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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鄭州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規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建立和完善住房供應保障體系,解決城市低收入職工和居民的住房困難,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和建設部、國家發改委、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頒佈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4]7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鄭州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準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向城市和縣城低收入家庭供應的政策性住房。

鄭州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鄭州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堅持“因地制宜、統一規劃、集中建設、規範運作”的原則,由市、縣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規劃、建設標準、供應範圍和供應對象等,並依法組織實施。

鄭州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五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和公示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鄭州晚報》、《鄭州市政府公眾資訊網》、《鄭州房地產資訊網》等媒體應當為經濟適用住房資訊公示免費提供服務。

第六條 中央、省屬企業單位及軍隊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實行屬地化管理。其利用自用土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經所屬主管部門批准後,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投資計劃,實行統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