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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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管理,根据《梧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方案》的规定,制定梧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一、购房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我市常住户口。

(二)无房户(无自有住房户);已有住房,但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1995〕39号)规定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

(三)家庭(含夫妇双方)年工资实际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当年公布的上一年职均工资的6倍、高于上一年职均工资的50%。

二、购房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持以下证件到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办理购房申请:

1.户口簿。

2.申请人及其配偶身份证、职务或职称证明。

3.有效的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办事处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4.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或社区办事处出具的上一年总收入证明。

(二)审核、公示、审批

市房改办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对初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通过媒体或在网络上进行公示,10日内有提出异议的,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公示后,符合购房条件的,市房改办发放《梧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不符合购房条件的,市房改办通知申请人。

(三)选房

申请人凭《梧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选择住房,逾期视为自动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