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贈與合同可否隨意撤銷?

安居社 人氣:2.96W

 

房屋贈與合同可否隨意撤銷?

房屋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與受贈人就無償轉移房屋所有權而達成的協議。房屋贈與合同是雙方的法律行爲,這一點使它與遺贈、捐助行爲或債務免除等單方法律行爲相區別。也許很多人都清楚,贈與房屋是需要簽訂贈與合同的,但是說到贈與合同的具體內容,有些人是不是就有些疑惑了呢?如果你不清楚,那就跟着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案件回放:

2012年5月,李某夫婦把自己的一處房產贈與了兒子小李並簽訂了《房產贈與合同》,約定:李某夫婦在其所贈與的房屋內有享有居住權,直至去世。雙方將《房產贈與合同》進行了公證,並隨後將房屋產權變更在小李名下。2012年10月,小李妻子朱某因瑣事與李某發生爭吵,並動手與李某撕扯,後雖經民警調解,暫時平息,但雙方從此心存芥蒂。2013年4月,李某夫婦思來想去,決定把兒子、兒媳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銷他們與兒子之間簽訂的《房產贈與合同》。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經審理認爲,合法的贈與合同受法律保護。李某夫婦將其房產贈與兒子小李,小李也接受了贈與,雙方簽訂了書面贈與合同,並依法進行了公證、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等相應的權屬變更登記,雙方間贈與合同已經成立並生效,且被告小李作爲《房屋贈與合同》的受贈人,並沒有出現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法定的撤銷情形,且原告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受贈人小李嚴重侵害了李某夫婦的人身權、財產權,判決駁回李某夫婦的訴訟請求。

汪宇律師評析: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由此可知,法律對撤銷贈與的情形有明確的規定。

本案是一起發生在父母、子女之間的附義務的房屋贈與合同糾紛案件,包含着大量的家庭倫理道德因素。受贈人小李的義務是保障贈與人李某夫婦的居住權。事實上,李某夫婦亦一直居住在其贈與兒子的房屋內,後由於家庭瑣事,李某與兒媳發生衝突,遭到兒媳朱某打罵,從情理上講,朱某的做法是不對的,但從法律層面上講,朱某並不是該贈與合同的受贈人,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她的行爲不受上述《房屋贈與合同》的約束,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甲方保證房屋在此贈與合同簽訂前以及合同簽訂後一直到過戶完畢期間該房屋權屬狀況完整和其他具體狀況完整,並保證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甲方沒經乙方同意不得將此房產抵押、轉賣或出租給他人,否則抵押、轉賣或出租行爲無效。如因上述行爲造成乙方不能取得贈與房產的,甲方應如數補償或退還乙方代爲支付的所有房款和代交的其他等所有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