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適用房產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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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適用房產權問題

首先,介紹下經濟適用房與房改房、商品房的區別。居民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產權歸個人,產權分四個部分:使用權、佔有權、處置權和收益權。與房改房、商品房相比,經濟適用房的產權只在收益權上與它們不同。 房改房上市後收益的94%歸出售人所有。上市出售後,每平方米在4000元(含)以下的,全部歸個人;每平方米在4000至5000元的部分,80%歸個人所有,20%歸原產權單位所有;每平方米5000元以上的部分,和原產權單位五五分成;買方補交3%的土地出讓金。商品房上市出售後,收益全部歸個人所有。 經濟適用房上市後,收益同樣全部歸個人所有,所不同的只是在出售時,新的購房人要按經濟適用住房所在地標定地價的10%交 納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在標定地價明確前,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暫按房屋售價的3%交納。這 樣,購買人就可按商品住宅辦理產權登記。

其次,經濟適用住房的上市問題。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第40號令規定和京房地字〔1999〕 第1077號文件規定,職工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房屋產權歸職 工個人所有,已取得合法產權證書即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的, 可依法進入二級市場上市交易。上市後,收益全部歸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