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安居社 人氣:2.76W

鞍山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對象應符合下列鞍山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一)具有市內城區常住户口;

(二)屬中低收入家庭,即雙職工家庭年平均工資收入在3.5萬元以下(含3.5萬元)的家庭。(三)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積15平方米以下。上述控制標準,市政府將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和居民住房條件的改善適時進行調整

第二十二條符合購房條件且當年準備購房的,購房申請人填寫《鞍山市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認定表》(以下簡稱《認定表》),有單位的由申請人及其配偶的單位予以核准並公示,無單位的由申請人户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核准並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天,公示內容應載明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條件和標準。

核准單位要對下列資料存檔:(一)户口簿(複印件);(二)夫妻雙方居民身份證(複印件);(三)家庭收入情況證明;(四)現住房的所有權證或公房租賃證(無房户由本人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無房證明)。

第二十三條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市房產局核准文件選購一套與核准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准面積。購買面積超過核准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並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由購房人補交差價款。差價款存入市財政專户,做為廉租住房專項資金的補充資金。超標面積須在經濟適用住房所有權證書上註明“商品房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