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鎮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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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鎮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景德鎮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七條經濟適用住房的優惠政策

(一)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改變土地用途,變相搞商品房開發。

(二)建設單位可以用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個人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貸款利率,不得上浮。同時,用於個人購買貸款的住房公積金,可優先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發放。

(三)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小區外市政配套工程,由政府負擔;小區內非營業性配套公共建設項目據實列入成本,營業性配套公用設施不再無償劃撥。

(四)對於2年內未開發的房地產開發用地及其他建設用地在依法予以收回後,可以根據要求,納入市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用地計劃。

(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經營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徵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交納的工本費、測繪費、價格審驗費及其他管理費用按有關規定收取。

(六)對部分適宜轉化為經濟適用住房的空置商品房,在與開發商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可轉化為經濟適用住房向中低收入家庭銷售。商品房轉化為經濟適用住房,應當由市房屋主管部門會同市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核准並報市政府同意後,予以返還土地出讓金和相應的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