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照明訴訟期餘30日 索賠大軍按兵不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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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近日從記者從知名證券律師、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國華律師處獲悉,備受各界關注的中小股東訴佛山照明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近日又有新動向。劉律師表示,其於2015年2月2日上午領取了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證據交換和開庭審理的傳票,部分案件將於2015年4月20日上午九點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交換,4月21日上午九點開庭審理。

 一審判決佛山照明公司賠償

記者查閲佛山照明公告得知,該公司於2013 年3月6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13〕1 號)。該處罰決定書對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的相關當事人佛山照明、鍾信才等人作出了行政處罰。數以千計的投資者隨後提起民事訴訟索賠,總金額則以億為單位計算。

事實上,廣州中院於2014年7月、8月兩次開庭審理後,在11月對900多件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起訴的中小投資者獲得40%-90%不等的賠償。隨後,佛山照明和部分投資者提起上訴。劉律師表示,遺憾的是,雖然在一審判決出台後,不少之前未起訴的投資者積極參與訴訟,但絕大部分投資者或將錯過維權末班車。

2014年11月14日,劉國華律師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三法庭拿到了佛山照明案的一審判決,涉及投資者900餘人。法院判決:“被告佛山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賠償共計59310191.16元;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其後,佛山照明上訴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但多位證券維權律師認為二審維持原判可能性較大。

訴訟時效僅餘最後30餘日九成以上投資者或錯過索賠時機

劉國華律師表示,根據《司法解釋》、證監會處罰及相關公告、法院一審判決等材料,投資者只要在2010年7月15日至2012年7月5日(含該日)期間買入佛山照明股票,並且在2012年7月6日及以後賣出或持續持有股票至今,且存在投資差額損失的,即符合起訴的條件並有較大機會獲得賠償。

公開資料顯示,2012年6月,佛山照明有10餘萬股東,其中較大部分比例符合索賠條件,但由於不知自己符合索賠條件或者擔心敗訴等因素,估計絕大部分符合索賠條件的投資者將錯過維權末班車。

而訴訟時效僅餘最後30來天,受損投資者目前仍可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訴訟,2015年3月7日後股民將喪失勝訴權。因為期間夾雜春節等節假日,並且身份證複印件須做和原件相符的公證,所以時間並沒有投資者想象中那麼寬裕。

 本報“抱團維權”活動依然進行中

雖然因為佛山照明的上訴行為,投資者無法馬上拿到賠償,但是一審判決還是給不少人維權的信心。事實上,案件訴訟時效截止日期未2015年3月7日,只要在這之前起訴到法院的投資者,都可以獲得勝訴的權利。

《投資快報》作為全國第一個有媒體發起的公益維權平台,針對佛山照明公司的“抱團取暖”維權活動徵集還在繼續。符合上述索賠條件的投資者可以致電本報進行維權報名。 記者提醒廣大投資者欲提起佛山照明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訴訟,前期應當準備的材料包括:投資人的身份證複印件、股東卡複印件、加蓋營業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對賬單原件(如為A股,則從第一次買入佛山照明股票打印至2013年1月31日止;如為B股,則從第一次買入佛山照明股票打印至2014年1月31日止),律師將為投資者免費計算損失,如符合條件,將提供下一步的資料。

 佛山照明證券維權索賠案進展時間表

2010年7月5日晚上,佛山照明發布公告稱,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發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2〕9 號-《關於對佛山電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2012年11月5日中午,佛山照明公告了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被證監局立案調查的事實。

2013年3月6日晚上,佛山照明發布的《佛山電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稱公司存在2010 年定期報告、臨時報告信息披露違法、2011 年定期報告、臨時報告信息披露違法等行為。由此,公司及相關工作人員都接受了各自處罰。

被罰後,投資者迅速準備維權資料,將佛山照明公司起訴至廣州中院。2014年初,公司向法院提起管轄權異議,但是不久後被駁回。

2014年7月9日,廣州中院第一次公開審理股民訴佛山照明維權案。8月25日,案件第二次在廣州中院開庭。

2014年11月14日下午,在案件訴訟時效還未截止時,廣州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公司賠償900多位投資者共計5931萬元,平均獲賠比例大概為50%上下。

2014年11月底,佛山照明公司和部分投資者不滿一審判決結果,向廣東省高院提出上訴請求。

2014年12月下旬廣州中院又向全國500餘位原告發出案件受理繳費通知。

2015年2月,維權律師接到案件再次開庭的通知,此時距離案件訴訟時效結束僅30多天,部分案件將在15年4月開庭審理。

來源:投資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