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株洲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株洲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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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經濟適用房

目錄
1、株洲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2、株洲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3、株洲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1株洲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株洲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株洲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株洲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株洲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或承租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株洲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一)具有本市市區城鎮户口(含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

株洲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二)無房或現住房建築面積低於人均15平方米的住房困難家庭;

株洲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三)家庭收入低於市政府劃定的低收入線標準。

株洲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符合上述條件的家庭在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時,優先解決無房家庭和現有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0平方米的家庭。

株洲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或承租申請人必須填寫《株洲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或《株洲市承租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持家庭户口本、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及户口所在地居委會出具的收入證明和住房證明,以及相關證明材料,報市轄各區房改部門初審後,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委員會辦公室核查確認。

市轄各區房改部門在收到申請和證明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並公示15天。初審符合條件的,報市人民政府住房委員會辦公室核查。市人民政府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公示5天。公示後有投訴的,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對無投訴或經調查、核實投訴不實的,在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上籤署核查意見,並註明可以購買的户型面積。

2株洲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株洲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株洲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株洲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第2張

株洲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辦法》規定,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須按有關政策規定取得完全產權,並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對購房人是否已繳納土地價款(退還貨幣補貼資金)取得完全產權、政府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等情況出具書面意見。

購買經適房滿五年(從取得全額購房發票之日起計算)並取得經適房產權證的,產權人在補交土地價款後,可以上市交易,政府可優先回購;也可分別由市房屋權屬登記部門和市國土資源部門重新核發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土地性質由劃撥轉為出讓,取得完全產權。

不同的位置,有不同的土地等級。在長沙公佈的2013年經適房上市交易補交土地價款計算標準中,共分7個等級,最高為Ⅰ級,即位置最好的一類地塊,出讓金標準為761元/平方米,最低的則為Ⅵ-2級,標準是257元/平方米。

將所購經適房私自轉讓、出租、出借或改變使用性質且二次以上告知三個月內拒不改正的;本辦法發佈之日起,再行購買其他住房的;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適房的,除按本條回購外,同時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國家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政府有權回購,回購價格按照經適房原價格折舊每年扣減1%計算。

3株洲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株洲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株洲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株洲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第3張

株洲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規範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株洲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定建築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株洲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三條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購房人對其已購經濟適用住房進行買賣、繼承、贈與、抵押等行為。

株洲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四條 市本級行政區域內的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適用於本辦法。

株洲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五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

(一)自經濟適用住房辦理房屋登記,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已滿五年;

(二)無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售的其他情形。

株洲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市交易:

(一)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

(二)房屋已被依法沒收、查封的;

(三)已列入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範圍內的;

(四)已抵押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

(五)產權有爭議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市人民政府規定其他不允許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株洲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七條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由購房人向市房產管理局申請辦理准入審批手續,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請;

(二)房屋所有權證書;

(三)申請人身份證明;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交易行為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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