瓷磚小老闆 私通官員攬下億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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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特級資質的建築公司“掛靠”,找當地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的領導說情,一個在建材市場裡開個體商店賣瓷磚的小老闆,竟然承攬下了110國道改建的部分工程,涉及資金近億元。

記者日前從延慶檢察院獲悉,收受賄賂為其“開路”的延慶縣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主任侯某,因受賄罪、貪汙罪獲刑15年,瓷磚店老闆因行賄罪獲緩刑。

據悉,這是北京市司法機關近年來在建築招投標領域所查處的一起腐敗大案。

盯上肥肉:“走捷徑”包大工程 順利中標

李軍(化名)今年不到50歲,家在延慶縣某農村,曾在建築隊幹過活,還開過出租車。從2000年起,他開始幹裝修,主要是做防水。

2007年7月,李軍花2萬元在工商局註冊了個體執照,在延慶縣的石河營建材城租了個門臉,開了一家綜合商店,以賣瓷磚為主。

2008年初,李軍聽說110國道姜家臺服務區工程在招標。姜家臺服務區位於延慶縣姜家臺村附近,離李軍的小店只有5公里遠,過去一趟很方便。李軍動了心思。

這次投標工程的總建築面積5600平方米,初定工程造價為2600萬餘元。

儘管李軍沒有建築公司,更談不上資質,甚至連招投標到底是什麼樣的程式都不太明白,但他還是想把工程攬下來。

李軍懂得“走捷徑”。他找了幹了很多年建築的“能人”張華(化名)和時任延慶縣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的侯某,讓他們“兩頭想辦法”。

李軍說,張華一直為他跑投標的事,招標辦主任侯某也答應照顧他。再後來,他就中標了。他只知道自己用的是華北建設集團的名義,具體怎麼“中標”的,他自己並不清楚。

中標內幕:找人“圍標” 給官員塞紙條

投標過程中,張華找人幫李軍“圍標”。所謂“圍標”,是指同一人以多家公司的名義同時投標,以提高中標率。

張華在建築行業有很多鐵哥們兒,他為李軍找了4家建築公司,其中3家是特級資質,1家是一級資質,4家當中包括2家“中字頭”。

延慶縣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主要負責縣內工程建設專案招投標的監督管理,杜絕有異議的定標結果,做好跟蹤管理工作,依法檢查和處罰違反招投標法規的行為。作為辦公室主任的侯某,給李軍幫了更大的忙。

侯某被抓後交代,報名結束後,經過統計報名的建築公司有五六十家。

張華專程和侯某見面,塞給他一張紙條,上面有給李軍當“托兒”的公司的全部名稱,希望侯某在資格預審的時候照顧一下。

“圍標太常見了。我知道的最牛的一例,那人找了27家單位幫忙圍標,經過資格預審入圍19家。”在北京某建築公司工作10年的王力(化名)說。

王力,35歲,對建築領域內的各種內幕極為了解。記者請他為這起本市少見的建築招投標腐敗案做了深入解讀。

“你想吧,27家單位,你一家一家地動員人家幫忙,多大的工作量!”王力說,他現在一提起招投標就頭疼,就是因為不圍標不行,但圍標又太耗費精力。

官員出面說情 擠走競爭對手

資格預審當天,侯某在5位評審專家的集合地點,找了個沒人的機會悄悄對他們說了那4家公司名稱,請他們照顧。

幾天後,資格預審結果出來了。李軍這邊的4家公司全部入圍,但同時入圍的還有另外3家公司。

侯某傳話,讓李軍這邊趕緊去查另外3家公司的底細。張華很快回話說,3家公司,都是替趙剛(化名)圍標的。

張華對侯某說,他們已經勸趙剛退出了,讓侯某再和趙剛說一下。

之後侯某給趙剛打電話:“你就別和李軍爭了,爭你也爭不過。你們再商量商量。”

見領導已經放話,幾天後,替趙剛“圍標”的公司全部退出。最終,李軍以4家“圍標”公司之一的華北建設集團的名義,中標姜家臺服務區專案。

王力表示,有時候資質不夠去掛靠,是被逼的。比如,政府修個結構很簡單的小樓,都要求特級資質。門檻太高了完全沒必要,是一種浪費。結果呢,找來的都是一幫資質不夠但掛靠在大企業的公司,或者像李軍這樣的個人。

傍上大公司 籤內部承包協議

招投標結束後,2008年5月24日,110國道姜家臺服務區的甲方和華北建設集團簽訂了施工合同。

與此同時,張華代表李軍,與華北建設集團簽訂了“內部承包協議”。

從協議內容上看,似乎找不到破綻:甲方是華北建設集團,乙方是“具有專案經理或建造師資格,並由甲方聘請的工程專案負責人”。簽訂協議的目的是“基於企業內部隸屬關係,為了提高經濟效益,落實專案經理經濟責任制,建立的內部合同關係,也是甲方將其承攬的工程分派給下屬專案經理部的內部經營管理行為”。

但是,甲方將按照工程結算總造價的2%向乙方收取管理費,並按照工程結算總造價的3.4%,代收代繳稅款。

華北建設集團還與張華簽訂了“無限連帶責任承諾書”,張華承諾工程所需材料、裝置的使用及採購、人工費的支付、安全事項,均由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王力說,沒有資質或者資質不夠的企業,找資質合格的企業掛靠,都是交納一定的管理費,通常在5%以內。

“你別覺得大企業這麼做是為了掙管理費。”王力說,特級資質的公司業務多收益高,你要是沒有關係,人家大公司打死也不會讓你掛靠。

工程造價翻番 接近8000萬

姜家臺服務區專案在合同簽訂之日開工,2009年9月完工。簽訂合同時的工程造價是2600多萬元,李軍說,後來由於“增加了工程量“,最後的總造價大約有7700多萬元,是最初的將近3倍。

李軍說,整個工程都是自己找人乾的,擁有特級資質的華北建設集團只是“掛個名”。

記者多方採訪瞭解到,華北建設集團在施工過程中,一共收取了管理費147萬餘元。

對於大公司來說,掛靠是有非常大的風險的,很多大公司明令禁止。

王力說,其中最大的風險,是導致施工完全無序,工程質量失控。簽訂什麼內部承包協議,其實是無效的。現在是建築終身負責制,工程完工了,責任也永遠都是你的。

權錢交易:招標辦主任多次找藉口要錢

李軍說,2008年十一左右,他手下的工人說,侯某蓋了處平房,讓他陪著去買傢俱。李軍會意,趕緊讓會計派人陪侯某去買,最終花了24000元。

2009年,侯某又打電話說買房錢不夠,向李軍“借”10萬元,李軍趕緊把錢送到侯某辦公室。

“我把錢放在他的桌上就走了,他說是借,也沒打欠條。我知道這錢肯定是要不回來的。”李軍被抓後稱,他心裡很明白,侯某名義上是借,其實就是要。

張華說,侯某也以類似方式向自己“借過錢”,他都給了。“因為他是招標辦主任,延慶需要走招投標程式的工程都得經過他。我是攬工程的,得罪不起他。”

據記者瞭解,侯某日前被法院以貪汙罪、受賄罪判處15年,李軍被法院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

個體小老闆幹起110國道工程,如此荒誕的事情,若不是招標辦領導涉嫌其他犯罪被抓後,心虛而主動招供,或將永遠成為祕密。

記者瞭解到,多年來,本市法院審理的發生在建築招投標領域的腐敗案非常罕見,《刑法》中規定的串通投標罪更是沒有先例。

檢察官認為,這與建築領域招投標的利益盤根錯節有關,也與司法解釋規定不明有關。律師則認為,對於“圍標”等招投標過程中常見的違法行為,應立法加設“破壞招投標罪”予以懲治。

實地探訪:質量好壞 外面根本看不出來

日前,記者驅車來到延慶實地探訪。在石河營建材城,按照工商部門登記的市場號碼找過去,記者發現李軍的“綜合商店”已變成一家專門賣PVC管的建材商店,店名也與李軍在工商部門登記的店名不同。

記者隨後到110國道的姜家臺服務區探訪。服務區的主要建築就是綜合大樓。記者看到,大樓看上去顯得有些簡陋。綜合大樓牆上有的邊沿位置,油漆甚至都沒塗全。至於施工質量,作為外行的記者無從判斷。

“像個體商店老闆修110國道工程這種事,和你們報道的廚子修鐵路一樣,都是特別不負責任的做法。”某建築公司高管王力告訴記者,建築質量的好壞,一般人用肉眼都看不出來。

“好壞都在裡面,比如用的材料是否劣質、足料。我就聽說過有的建築商用8根鋼筋,拽拽當10根使的事。你說你能看出來嗎?都包在水泥裡了。除非哪天它塌了,你才能發現,但也晚了。”王力說。

延伸採訪

日前,侯某、李軍已分別獲刑。延慶招標辦領導侯某被法院以貪汙罪、受賄罪判處15年,李軍被法院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

知情人告訴記者,這起聽上去匪夷所思的招投標腐敗案,既非有人舉報而案發,也不是有關部門自行排查的結果,而是侯某自己招出來的。

2011年4月,侯某因涉嫌貪汙被刑事拘留。侯某被抓後做賊心虛,主動交代出自己擔任招投標辦公室主任期間收受賄賂,幫助他人中標的事實。除幫李軍中標,他還曾幫其他4名建築商中標,一共收受賄賂款87萬餘元。

串通投標 本市至今尚無判例

記者繼而瞭解到,多年來,本市法院審理的發生在建築招投標領域的腐敗案非常罕見。

一位檢察官說,此類案件之所以查處得少,在於利益盤根錯節。大部分被調查人既是重要證人,本身又涉嫌串通投標等違法犯罪,說實話可能會對其本人和所在企業都有負面影響,因此選擇迴避。

所以儘管《刑法》中規定了串通投標罪,但本市至今尚無判例。

檢察官解釋,串通投標罪屬於情節犯,只有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而根據司法解釋,“情節嚴重”的標準之一是“損害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但如何計算,由哪個部門作出認定,司法解釋沒有明確,司法實踐也是一片空白。

專家建議:重大招標 應主動監督

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建議,雖然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從設定上應歸建委管理,但紀委監察部門也要下大力氣監督。尤其是一些重大的招標。

“紀委監察部門應該改變以往出了問題才介入的模式,轉為主動監督,這樣才能使重大的招標不會出現腐敗問題。”姜明安說。

律師建議:騙標行為 應立法予以嚴懲

常年關注建築領域法律事務的北京市雙利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琳認為,《刑法》中關於“串通投標罪”的犯罪構成過於狹窄,《招標投標法》中的諸多關於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在《刑法》中沒有相應罪名。

“因此,法條修改迫在眉睫。”劉琳說,他建議立法將上述《行政法》中構成犯罪的情形納入《刑法》當中,設立“破壞招投標罪”等罪名,對串通投標、騙標、圍標、行賄投標等非法手段破壞招投標的行為作出刑法規制。

“尤其是騙標。現實當中最為典型的騙標行為就是圍標,因為法律對圍標缺乏立法規制,從嚴懲處。”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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