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國內家裝行業六大霸王條約緣何被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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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工商局確認並叫停家裝業六大霸王條款,要求全市裝修公司據此開展自查自糾;拒不改正者,將依法處罰。消費者如遇到包括上述條款在內的權益侵害情況,可舉報。

消費者無正當理由,未按合同約定期限支付第二、三次工程款,每延誤一日,應當向家裝公司支付延遲部分工程款2%的違約金。

北京市建築裝飾協會家裝委員會祕書長李玉潔介紹說,關於家裝合同,市工商局釋出過2003版和2013版《北京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兩個版本,後者將於明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兩個文字都屬於參考性合同文字,推薦家裝公司使用,但並非強制性。現在正規的大型家裝公司都使用工商局的示範文字,只有一些中小型公司可能自行擬定合同。此次是工商局從家裝投訴中選取典型案例,進行篩選、論證,挑出了六種不公平格式條款。

記者查詢發現,新舊兩版示範合同對甲乙雙方的違約金比例規定都是2%。,霸王條款對消費者一方規定的違約金比例是示範文字的10倍。國家一級律師、嶽成律師事務所業務總監朱柏彥表示,法律規定,格式條款的擬定應該遵循公平原則,即對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要求相同。只對消費者提高違約金比例,明顯違反了公平性原則。

裝飾工程所在區域如果存在環境汙染現象,則家裝公司有權拒絕檢測,對消費者自行檢測的結果,不承擔任何責任。

朱柏彥認為,“所在區域存在環境汙染現象”,這句話屬於模糊泛指,範圍很大,空氣、水、土壤汙染都屬於環境汙染。家裝公司用模糊的概念拒絕檢測,等於擴大了自己的合同權利,免除了自己的責任和合同義務。而且,就算有霧霾、汽車尾氣,對家裝汙染影響不大,因為後者主要是室內汙染的檢測。

消費者對合同中已確定的工程專案提出減項時,如未開工的須向家裝公司支付該專案款5%的減項費,在同時有增項時,按增減項差額的負值作為實際的減項款額收取5%減項費;如該專案已開工,消費者應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今朝裝飾總經理助理張智軍指出,無論是增項還是減項,在未開工的情況下,家裝公司應允許消費者提出更改,“加收減項費是不合適的。”

朱柏彥分析,增減項屬於合同變更和調整,作為消費者有權利變更合同。而且,隨著裝修工程的進展,很多地方都需要調整,倘若不允許改動,就成了死合同。而收減項費,等於限制消費者變更和調整合同,是對消費者合同權利的一種侵害。

消費者需要開發票,另加工程總款6%的稅款。

朱柏彥分析,這條一是反映了該家裝公司長期偷稅漏稅,公開違反稅務法律規定;二是把稅款的負擔轉嫁給消費者,“本來家裝公司作為施工企業收錢,有了收入,應該由家裝公司繳稅,卻倒過來讓消費者承擔。”

凡在XX裝修公司以外採購的材料,XX裝修公司不負責保修與環保質量保證。

中國建築裝飾協會住宅裝飾裝修委員會祕書長張仁認為,這一條款是合理的,“產品不是我生產的,為什麼要我負責保修和環保質量?”

朱柏彥則透露,裝修公司批量採購材料,進價低,還有回扣。消費者在裝修公司買材料,公司可賺取差價,加價40%—50%很常見,有時甚至翻倍。這條規定實質是利用合同限制消費者的自由採購權。不過,它也有合理的一面,消費者自採的材料,應由廠家承擔保修和環保質量保證。

凡私自與施工人員商定更改施工內容引起的一切後果,均由消費者自負,給裝修公司造成損失的,還應予以賠償。

朱柏彥強調,無論是工長還是工人,他們作為家裝公司派來的工作人員,屬於“表見代理(表面看,是代表裝修公司那方,《民法通則》術語)”。也就是說,消費者在跟施工人員打交道時,他們實質是公司的具體代表。施工人員是否同意更改施工內容,這屬於公司員工的職業道德和內部管理問題,不能把責任推給消費者。“說白了,裝修公司就是怕施工人員自己得了好處,公司沒得到錢。”

張智軍則表示,將這一條列為違規條款,不利於裝修公司對施工人員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