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施工知識 “隱蔽工程”問題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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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施工知識 “隱蔽工程”問題大

◆精裝戶型的煩惱

早在2002年,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出臺的《商品住房裝修一次到位執行細則》,國家勉勵內地範圍內取消毛坯商品房推行裝修商品房。本是為了給業主一個寧靜的居住環境,同時節約資源避開裝修浪費。而如今的“精裝商品房”卻與此背道而馳。國家政策推行多年後,商品房產商似乎並未深刻理解國家確定這項惠民政府策略的良苦用心,反倒越來越突出了家裝廠家存在的必要性。

張女士購買了西寧市城東區國際村一處精裝小戶型,面積四十多平方米。原本想著可以提包入住,方便又省心。當張女士滿心歡喜的請朋友來賀房時,一位有著豐富裝修行業經驗朋友告訴她,衛生間竟有10塊牆磚空鼓,衛生間牆面桌布多處有起層預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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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女士算了一下,精裝商品房每平方米的商品房屋價格普遍比毛坯商品房每平方米的商品房屋價格高出1000元以上,而為何精品卻成了糟品。一位圈內人士道出了原委,目前市面上的精品商品房用於室內裝修的費用一般為每平方米320元,甚至更低。這麼低的花費又怎麼能夠支付起好的材料、好的施工、好的設計費用呢?精裝商品房專案施工和家裝施工還是有不同的,主要在水、電、路改造及專案材料地方存在問題。

目前,國家對精裝商品房並沒有明確的標準,許多商品房開發商以及裝修公司便鑽了空子。王先生於2011年在西寧市城西區買了一套精裝修戶型,收房時發現地板起翹,要求房產商賠付,而房產商卻推脫是施工單位的過錯,於是王先生又去找施工單位,可施工單位卻說其未與王先生簽訂施工合同沒有賠付責任,說是商品房產商的責任。如此這般,問題到如今還不見得到解決,王先生只能是自掏腰包從新換了地板。

一位從事了十幾年裝修工程的周先生給記者介紹,合法的比較有信譽的裝飾公司會為業主提供全方位的售後服務保障,無論是設計、施工、材料任何一地方出現問題,裝飾公司一般都能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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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蔽工程”投訴多

據西寧市工商局工作人員介紹,所謂“隱蔽工程”也就是人們常說的隱在結構內部工程完工後不外露的施工部分。在家裝中,隱蔽工程主要包括水電氣管道鋪設、地板基層、護牆板基層、門窗基層、吊頂等。由於隱蔽工程的特殊隱蔽性,在裝修中容易被偷工減料,不懂行的人一般看不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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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李女士剛剛開始裝修房子沒兩天,就被裝飾公司告知她,合同中的裝修費用並不包括門口、視窗等處的打膠、吊頂後面的支架、衛生間瓷磚後的防水處理等,如果這些工程不進行,裝修質量會受到影響。李女士只好又向家裝公司交了“額外”的裝修費。最後結算時,李女士不但沒有省錢,反而又多花了三千多元。

據瞭解,家裝隱形消費主要涉及價格陷阱和工藝陷阱兩個問題。有些商家在前期報價中,故意將一些必須要施工的專案遺漏,但施工中,消費者為實現其使用目的就必須增項,理所當然,費用也要增加。還有的消費者對於隱蔽工程和一些細節問題知之甚少,一些施工人員常在此做文章,如在櫥櫃、衣櫃等木製品與牆體交接面不做防潮處理,吊頂等不做防火處理,表面上看不出有任何區別,但實際上卻降低了工藝標準,如果需要完成工藝,消費者又要多出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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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工作人員介紹,在接到的裝修投訴中,很大一部分存在故意在合同中遺漏裝修專案,未盡告知義務,後期又要求消費者出錢購買的行為,隱蔽工程在裝修預算中是最重要的一項施工內容,若裝修公司在這一項的報價過低,消費者就要引起注意,以防止裝修公司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使自己掉進裝修“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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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承包方資質認知不清

馬先生委託喬某為自己的住房進行裝修,口頭談好價格是總價款3萬元。完工後,因對裝修質量不滿,馬先生只支付了1.2萬元裝修費。為此,喬某多次上門討要沒有結果,將馬先生告上法庭。由於喬某是以個體裝修戶的名義對外承攬裝修業務,即沒有依法進行核准登記,也沒有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不具備對外承攬裝修業務的合法資質。法院因此判定雙方簽訂的裝修合同無效,喬某承擔主要責任,馬先生因疏於對原告承攬資質的審查,亦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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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裝修承攬方有嚴格的資質審查和許可,但在不少地方尤其是中小城鎮和農村,不少包工隊的資質根本沒有經主管部門核准就對外承接房屋裝飾業務,不僅裝修質量難以保證,而且直接導致裝修合同無效。

現實中,有的房主與裝修承攬方只達成口頭協議就開工;有的即使訂立了合同,但合同要件殘缺不全,實質上是一種簡單的意向性協議;還有的只關注裝修價格、設計圖、效果圖以及所選的材料,而對於合同中應具備的質量、期限、違約責任等重要條款卻忽略不管。由於上述合同原因引發糾紛後,雙方往往相互推諉扯皮,會直接導致房主的合法權益難以有效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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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違約投訴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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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先生與一家裝飾公司簽訂的房屋裝修合同中約定,用電線路布埋在四周牆體的合理位置。但在施工過程中,裝飾公司未經房主許可,擅自變更合同,將部分照明線路佈設在牆體表面。徐某為此將裝飾公司投訴到消費者協會。經過協商,裝修公司賠償徐先生經濟損失2400元。消費者協會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因承攬方違約而引發的糾紛主要表現在:不按合同約定日期按時完工;施工用材料與合同中約定的材料不一致;在隱蔽工程的施工中,不按合同約定進行,如承攬人將用電線路、燃氣管道、通風管道的埋設擅自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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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案例中不難見到另一類糾紛,就是房主違約投訴,即在施工過程中,房主頻繁變更設計圖紙和使用材料,增減裝修專案,以及拖延支付工程款導致工期延誤。胡女士委託裝飾公司為其房屋進行裝修。雙方簽訂的家裝合同約定,胡某應根據施工進度分期支付工程款,但在裝飾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了大部分工程後,胡某卻只給付了第一期的工程款3000元。為此裝飾公司將胡某告上了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