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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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齊哈爾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齊齊哈爾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十條:住房公積金貸款市區最高額度為15萬元(夫妻雙方均按市政府規定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最高可貸20萬元),市轄各縣(市)最高額度為5萬元,且均不超過購房總額的70%。未按規定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但單位和個人均按工資總額5%比例繳交的,以及購買二手房的,按購房總額50%的比例貸款。

齊齊哈爾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十一條:貸款期限市區最長為20年,市轄各縣(市)最長期限為10年。具體期限依據貸款額度及家庭收入,按每月還款額佔家庭收入的35%—45%的比例確定,且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離退休年齡。

齊齊哈爾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十二條:貸款利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已發生的貸款,如遇國家利率調整,一律從下年1月份按新的利率標準由承辦銀行統一調整。各縣(市)所在地中、省直單位的職工在市區購房可按市區標準確定貸款額度和期限。

齊齊哈爾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十三條: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中心”認可的擔保。擔保方式為“中心”指定的擔保公司提供的保證擔保和抵押擔保。齊齊哈爾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十四條:申請。職工首先到轄區管理部辦理申請,攜帶購房資料領取並填寫《齊齊哈爾市職工購買住房政策性貸款申請審批表》。

齊齊哈爾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十五條:審查。相關資料真實完備,符合貸款條件,經“中心”履行三級審批後轉入擔保抵押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