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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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汾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超過五年出售,除了商品房交易過戶費用以外,出售人按原價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且能提供由當地住房保障中心出具的同意其出售的證明的,免收土地收益金,該住房性質仍為經濟適用住房;出售人不能提供該出售證明的,當地房地產交易管理中心應對其經濟適用住房面積部分收取相應價款15%土地收益金,該住房取得完全產權,視為商品房。要明確一點,臨汾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的經濟適用住房和商品房一樣,都會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如果是經濟適用房,會在產權證上附註一欄寫明是經濟適用住房。根據相關規定,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後五年內不得上市出售。

臨汾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1.主要是家庭年工資收入3萬元以下的住房困難戶,同等條件下優先銷售給教師和離退休職工。

臨汾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2.凡購買經濟適用房,須由職工所在單位(無固定職業者有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住房、收入情況調查和審查證明,由經濟適用房專案建設單位進行稽核,符合條件後方可購買。

臨汾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3.經濟適用房銷售的價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最低基準價為每平方米1500元,根據地段等方面情況不同,各處的房價有所不同。其銷售價格由以下因素構成:徵地和拆遷補償、安置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以上4項之和為基數的2%以下的管理費;貸款利息;稅金等。具體時間以購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的時間或經濟適用房房屋所有權證的發證時間為準。第一種的經濟適用房除正常繳納1.5%的契稅、5‰的印花稅外,不需要載繳納成交價3%的土地出讓金。第二種的經濟適用房,由於偵測對定不允許按市場價或高於購買時的單價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