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限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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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限購政策

上海限購令細則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1號),堅持以居住為主、以市民消費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為主的原則,採取稅收、信貸、行政、土地、住房保障等政策措施,多管齊下,有效遏制投資投機性購房,逐步解決居民住房問題,進一步促進本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擁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商品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50%;購買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70%。

上海市政府新聞辦今天上午舉行市政府新聞釋出會,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主任顧金山介紹了《關於進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市場體系和保障體系 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相關情況。

長期以來,上海聚焦住房市場體系和保障體系,堅持“以居為主、以市民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為主”的原則,切實將推進住房保障、服務百姓安居作為本市住房發展的主線和首要任務,基本形成了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徵收安置房“四位一體”、租售並舉的住房保障體系,保持了房地產市場的平穩發展。

去年下半年以來,特別是進入2016年,上海市房地產市場出現了非理性過熱的情緒,房價形成了加速上漲的趨勢,同時也有投資投機性需求回潮、部分企業從業人員違規操作等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廣大上海市民和社會各方十分關注。上海市委、市政府對此高度重視。作為一座特大型城市,上海與許多國際大都市一樣,始終面臨著人口、交通、環境、住房等共性問題的巨大挑戰。特別是住房問題、商品房是特殊商品,需要始終高度關注,及時釋出全面客觀的權威資訊,維護市場秩序,穩定市場預期,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基本住房需求。

為進一步完善上海市住房市場體系和保障體系,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上海將根據國家對房地產市場“因城施策”的管理要求,繼續堅持上海市“兩大體系”、“三個為主”和“四位一體”的住房建設管理工作方針,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措施,住房市場體系繼續堅持以居住為主,更加註重支援首套和改善性居住需求;堅持以市民為主,更加註重滿足上海市戶籍人口和穩定就業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保障科創中心建設引進人才的居住需求;堅持以普通商品住房為主,更加註重中低價位、中小套型的居住需求。住房保障體系將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加快完善各項體制機制,多策並舉,盡力而為、量力而行,盡最大努力解決好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按照上海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部署,上海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上海市規劃國土資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金融服務辦聯合制定了《關於進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市場體系和保障體系促進房地產世行平穩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並已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從即日起釋出實施。上海市將建立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工作的聯絡會議制度,加強統籌協調,完善監管機制,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跟蹤、分析和研判,即使研究完善相關政策措施並協同推進落實。各區縣政府結合區域實際,組織、協調、落實本區域房地產市場的監管職責。

《若干意見》明確進一步強化房地產市場監管,規範從業行為,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加強商品房預銷售管理,防止捂盤惜售。強化房產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管理,建立二手房交易資金第三方監管制度。加大執法力度,依規查處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產中介機構相關“捂盤惜售、炒作房價,虛假廣告、利用不正當手段誘騙消費者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並將相關資訊納入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嚴禁房地產開發企業、房產中介機構從事首付貸,過橋貸及自我融資、自我擔保,設立資金池等場外配資金融業務。對各類非正規金融機構為房產交易提供各種形式金融業務行為開展專項整治。

《若干意見》要求從嚴執行住房限購政策。提高非上海市戶籍居民家庭購房繳納個人所得稅或社保的年限,從自購房之日起算的前3年內在上海市累計繳納2年以上,調整為自購房之日前連續繳納滿5年及以上。企業購買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需滿3年及以上,若其交易物件為個人,按照上海市限購政策執行。同時,為進一步規範交易行為,限購稽核將前置至交易備案環節。

《若干意見》提出從緊實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加強個人住房貸款管理,對擁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商品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50%;購買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70%。購房人在申請貸款時還應承諾首付款為自有資金,違反承諾則作為失信行為資訊納入上海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

根據《若干意見》,上海還將建立統一、規範的房地產市場資訊定期釋出機制。加大住房用地供應力度,提高中小套型商品住房供應比例。推進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並軌執行、多渠道籌措人才公寓住房。開展新一批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受理,加快舊區改造和“城中村”改造,著力擴大符合政策的住房困難群體受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