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啦!租別人的房子切勿隨便裝修以免招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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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基於裝飾裝修引起的房地產租賃糾紛日益增多,越秀法院民二庭吳貴楷法官提醒市民注意,根據合同法和房屋租賃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租户未徵得業主同意擅自進行裝飾裝修,不但花費裝飾裝修費用,還可能造成侵權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這一條是處理房地產租賃時承租人擅自進行裝飾裝修的重要依據,規定的是承租人對租賃物不得隨意改善、增設的義務。因房屋商鋪的格局佈置、裝飾裝修風格、用料等屬於房屋固有現狀,除非徵得業主同意或維護房屋安全的必要、合理修繕,租户不得以個人需求與愛好擅自對房屋進行裝飾裝修。

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依據上述規定,承租人擅自對房屋進行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的,不但支出的費用由承租人自行負擔,還可能需要應業主要求恢復承租房屋的原狀或賠償因其擅自裝飾裝修行為而給業主造成的損失。

因此,吳貴楷法官建議承租人在簽約租房和使用承租房屋的過程中應儘量做到以下三點:

1.根據個性化需求設定權利義務。承租人可以根據自身特殊情況與具體需要對房屋的利用方式、裝飾裝修的內容與需求,所需費用承擔等問題與業主進行約定。

2.履行通知業主的義務。承租人在對承租的商鋪、房屋進行裝飾裝修之前應履行通知業主的義務,最好形成書面約定或採取書面通知方式,並保存好通知的證據。

3.儘量選擇正規的裝修公司。與正規裝修公司簽訂書面裝修合同,明確具體的裝飾裝修內容、裝修項目、裝修費用等,妥善保存合同正本和結算髮票,在租賃合同無效或解除的情況下,有利於解決對裝飾裝修部分進行殘值評定及確定補償價格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