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產繼承問題 農村房屋怎麼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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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某網站釋出了一篇農村危房現象日益明顯的文章,瞬時間成為人們討論的焦點。對此,各地政府都在推進農村改造工作,加強對農村危房的改造工作,著力打造一個不一樣的農村。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之外,屬於集體所有;村民們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權屬於國家或者集體;自留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而農民只有使用自留地和宅基地的權利,並沒有所有權。

再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遺產必須是公民合法擁有的財產,而自留地和宅基地不屬於農民的財產,所以,農村的自留地和宅基地不能當作遺產繼承。

我們要把農村宅基地和房屋分開來看。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的規定,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村民申請取得宅基地後可自己建房。而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擁有也是不能通過繼承所得的。所以擁有城市戶口的你是不可能擁有宅基地使用權的。

不論是農村村民,還是城市戶口的公民,都可以按照繼承洪法的規定享受繼承權,並且有權按照個人的意願處置個人所有的房產,即城市戶口的公民可以繼承農村房屋。但是城市戶口的公民在繼承農村房屋時還要受到土地法的限制。

城市公民只能繼承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對支撐此房屋的宅基地是不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的。根據前述《土地管理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宅基地是農民基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而享有的用於修建住宅的集體建設用地,農民無須交納任何土地費用即可取得,是一種福利性質的,一般來講不能繼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則屬於公民個人財產,可以繼承。

由於我國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或者進行鄉鎮企業建設需採用組織形式,自然人不能成為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初始主體,所以不會發生僅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而無房屋繼承的問題。宅基地使用權以戶為單位,只要未分戶,即便戶主死亡也不會發生房屋及其佔用的宅基地的繼承問題。

宅基地的繼承與否,與其性質密切相關。宅基地使用權分配具有濃厚的社會保障性質,申請人無償取得,法律確保“一戶一宅”,居者有其屋;申請人僅限於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宅基地使用權對村民身份具有濃烈的依附性,這種依附性阻斷了它向集體經濟組織外部轉讓的鏈條,不管是採取出售、贈與等方式。

從法律條文上,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缺乏依據,因而不具有合法性。從自然正義看,若允許繼承人從被繼承人無償取得的用益物權上繼續獲益,有損公平原則;若允許繼承,宅基地世代相傳,範圍無限擴大,必將導致“一戶數宅”的結果,違背宅基地的保障屬性;不僅如此,繼承還可能導致宅基地使用權流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群。故宅基地的使用權的繼承不符合現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