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適用房管理方法 經濟適用房管理用房 經濟適用房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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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適用房管理

目錄
1、經濟適用房管理條例
2、經濟適用房管理用房
3、經濟適用房管理方法

1經濟適用房管理條例

經濟適用房管理方法 經濟適用房管理用房 經濟適用房管理條例

經濟適用房管理條例有哪些?下面簡單介紹下第五章—交易和售後管理。

第二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或承租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有當地城鎮戶口(含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或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供應物件;

(二)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收入線標準;

(四)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規定享受購買或承租經濟適用住房的條件及面積標準,並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持家庭戶口本、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收入證明和住房證明以及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向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核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公示。公示後有投訴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對無投訴或經調查、核實投訴不實的,在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上籤署核查意見,並註明可以購買的優惠面積或房價總額標準。

第二十四條 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檔案選購一套與核准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准面積。購買面積在核準面積以內的,按核准的價格購買;購買面積超過核准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由購房人補交差價。超面積部分差價款的處理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並公佈。

第二十五條 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

第二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一定年限後,方可按市場價上市出售;出售時,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收益。具體年限和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補繳收益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第二十七條 國家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用於出租的經濟適用住房,以政府核定的價格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出租。

第二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以市場價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後,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如需換購,必須以屆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出售給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的家庭後,方可再次申請。

以上是經濟適用房管理條例的部分內容,有意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人們要注意提前瞭解下了。

2經濟適用房管理用房

經濟適用房管理方法 經濟適用房管理用房 經濟適用房管理條例 第2張

什麼是經濟適用房管理用房?

首先,介紹下經濟適用住房的定義。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經各級人民政府批准立項建設、享受國家優惠政策、向城鎮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經濟適用房上市需要補交土地出讓金,你所說的3%稅就是要交的土地出讓金,根據《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可以查到相關的規定。

未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由於政策規定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出售此類經濟適用房,只能以不高於購買時的單價出售,並且只能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關部門收購,也不需要交土地出讓金。不是任何人都能購買的。

所以是經濟適用房管理用房的交易要在遵守以上規定的前提下進行啦。

3經濟適用房管理方法

經濟適用房管理方法 經濟適用房管理用房 經濟適用房管理條例 第3張

經濟適用房管理方法是怎樣的?

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經國務院同意,現將修訂後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以下簡單介紹第一章總則的內容。

第一條 為改進和規範經濟適用住房制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範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是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政策體系的組成部分。經濟適用住房供應物件要與廉租住房保障物件相銜接。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及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發展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在國家統一政策指導下,各地區因地制宜,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目標、建設標準、供應範圍和供應物件等,並組織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經濟適用住房工作負總責,對所轄市、縣人民政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經濟適用住房工作的指導和實施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價格)、監察、財政、國土資源、稅務及金融管理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中,明確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專案佈局和用地安排等內容,並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及時向社會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