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究竟是按人頭補還是按面積補,關鍵看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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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的房子屬於拆遷房,那麼拆遷補助條例就是你必須瞭解的事情了。如今,在進行拆遷補助的時候,究竟是按人頭補還是按面積補呢?這些有什麼規定的嗎?

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具有徵地資格的是區縣以上人民政府,而具體實施的則是區縣政府授權的徵地部門,有一些地方由國土資源局負責,城市徵地則由房管局負責,有一些則由專門成立的動遷辦、徵地辦、土地儲備中心等機構負責,徵地補償安置協議,應當與這些機構簽訂。

一份明確合理的補償協議應該有關於補償方式、補償期限、以及違約責任等方面的內容,具體而言包括:

(1)拆遷補償方式。如果是貨幣補償應該約定金額和支付期限;如果是產權置換則要約定房屋差價支付方式和過渡期限;

(2)明確安置房面積、標準和地點;

(3)明確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4)明確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或者停產停業損失費發放標準和支付方式;

(5)明確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的方式。現實情況比較複雜,所以我們要當場簽字蓋章,並妥善保管該協議。雙方在談判過程中也可以採取其它方式保留口頭約定的證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可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物件是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人,即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所有權人。如果不是所有權人,即便在房屋中居住或戶口在房屋坐落的地址上,也不能獲得安置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我們可以從第十九條的規定中看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的是被徵收房屋的價值。通俗地講:我要拆你的房子,你這個房子值多少錢,我補償你,而不是你這個房子裡住了多少個人,我按照每個人多少錢補償你。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依法是要發放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下一步怎麼分配、使用,一是要按照省級政府制定的分配辦法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二是要依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規定來進行落實。

在這一過程中,人頭、面積是需要綜合考慮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4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援。顯然,提到份額了,是與“人頭”直接相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