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經濟適用房
- 目錄
- 1、喀什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 2、喀什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 3、喀什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1喀什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根據國家建設部《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第69號令)及自治區《關於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有關問題的規定》(新建房字〔1999〕1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喀什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一、管理原則和實施範圍
本實施意見所稱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是指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按照成本價(或者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導價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本實施意見所稱經濟適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資合作建設的住房。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實行分級管理的原則,地直單位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交易由地區住建局(地區房改辦)及地區財政局、地區國土資源局、地區地稅局負責組織實施,各縣市的直屬單位公有住房交易由各縣市住建局(房改辦)及縣市財政局、國土資源局、地稅局負責組織實施。
二、已購公房的上市交易
(一)不得設定影響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政策性障礙,建立統一、開放的市場,鼓勵居民換購住房。
(二)除涉及國家安全、保密、軍事設施等按規定不宜開放的外,任何單位不得擅自對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設定限制條件。
(三)凡合法獲得房屋權屬證書的已購公房,當地政府(縣、市政府)認定可以上市出售的住房,即可上市交易,且不受“五年內不得上市交易”的限制。
(四)職工以標準價購買並擁有部分產權的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產權共有單位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產權共有單位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出售收入由職工與原產權單位按產權比例分成。
2喀什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喀什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如下:按照個人申報、單位稽核、登記建檔的方式對本單位職工進行認真的住房情況核查,建立規範的職工家庭住房檔案。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所有權人要求將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職工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請表;
(二)房屋所有權證書;
(三)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四)《職工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請表》
買賣當事人持相關的登記手續,按照規定到有關部門繳納有關稅費,到房屋所在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過戶手續。
四、年限及稅費
土地出讓金和土地出讓權出讓年限、土地增值稅、營業稅、印花稅、契稅、交易手續費按有關規定執行。
五、本辦法自行署批轉之日起執行。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實行分級管理的原則,地直單位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交易由地區住建局(地區房改辦)及地區財政局、地區國土資源局、地區地稅局負責組織實施,各縣市的直屬單位公有住房交易由各縣市住建局(房改辦)及縣市財政局、國土資源局、地稅局負責組織實施。
3喀什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喀什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是什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或承租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有當地城鎮戶口(含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或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供應對象;
(二)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收入線標準;
(四)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下列住房納入申請人家庭現有 ( 或已有過 ) 住房面積核定範圍:
1 、承租的公有住房;
2 、已購買的房改房;
3 、按政府優惠政策購買的解困房、安居房、集資合作建房、拆遷安置住房(如屬貨幣安置未購買住房,以拆遷安置協議註明的安置面積為準)等;
4 、申請建造的批地建房,含“撤村建居”住房;
5 、自有私房和通過繼承、贈與等方式取得的各類私有住房;
6 、通過市場方式購買的商品房、二手房、存量住房;
7 、已交易出售的所有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