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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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喀什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是什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或承租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有當地城鎮戶口(含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或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供應對象;

(二)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收入線標準;

(四)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下列住房納入申請人家庭現有 ( 或已有過 ) 住房面積核定範圍:

1 、承租的公有住房;

2 、已購買的房改房;

3 、按政府優惠政策購買的解困房、安居房、集資合作建房、拆遷安置住房(如屬貨幣安置未購買住房,以拆遷安置協議註明的安置面積為準)等;

4 、申請建造的批地建房,含“撤村建居”住房;

5 、自有私房和通過繼承、贈與等方式取得的各類私有住房;

6 、通過市場方式購買的商品房、二手房、存量住房;

7 、已交易出售的所有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