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房產如何處理 離婚後房產糾紛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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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關係中房屋起著非常重要的角色,因為房屋的價值大,一旦婚姻關係出現問題要離婚的時候,房屋歸屬問題就會成為夫妻雙方離婚爭議的焦點。今日我們就來聊聊離婚後房產的處理問題。希望的內容對大家有所幫助。

離婚後房產如何處理 離婚後房產糾紛如何處理

一、離婚後房產如何處理

對於離婚房產的處理方式,實踐中一般可以分以下幾種情況:

1、婚前,男女雙方共同出資買房。如果共同出資,並且產權證上登記了兩方的名字,則不論男女兩方出資情況,離婚時平分房產;如果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另一方有出資證明的,可以依據出資證明主張分割。

2、婚前,一方出資購房婚後,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名下。如果是全款購買的,那麼房屋於個人財產。 如果僅支付首付款,該房屋認定為個人財產,但是房屋需要還貸部分以及房屋增值部分屬於共同財產。

3、婚後,男女雙方共同出資購房,不論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或兩方名下,該房屋都屬於共同財產。

4、婚前,父母出資購房。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該房屋屬於出資方子女個人財產。房屋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子女名下。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購買房屋時明確表示贈與對方或者其他相反約定的除外。

5、婚前,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房,不論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還是雙方名下,該房屋都視為共同財產,並且應當認定為父母雙方對各自子女的贈予,而不能理解為對夫妻一方或雙方的贈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二、離婚後房產糾紛如何處理

1、婚前取得產權證的。《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同時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婚後取得產權證的。還是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婚後夫妻一方以個人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屋,應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這涉及夫妻一方用婚前個人積蓄或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屋的歸屬問題,由於這只是原有財產價值存在形態發生了變化,其價值取得始於婚前,既所謂“萬變不離其宗”,故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離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4、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可見,即使夫妻倆曾多麼恩愛,一旦離婚就成為陌路,會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房產是其中一部分,如果離婚後房產出現糾紛,可以利用法律法規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