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門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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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門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海門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供應、交易和管理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和《江蘇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51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海門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海門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海門街道的範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海門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交易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海門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四條 市住建局是經濟適用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市房改辦承擔經濟適用住房保障的具體實施工作。

市發改委、公安局、監察局、民政局、財政局、人社局、國土局、審計局、統計局、物價局、國稅局、地稅局、工商局、總工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金融等部門單位和各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管理工作。

海門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五條 市住建局應當會同市發改委、國土局等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做好專案儲備,為逐年滾動開發創造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