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門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海門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海門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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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門經濟適用房

目錄
1、海門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2、海門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3、海門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1海門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海門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海門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海門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海門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供應、交易和管理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和《江蘇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51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海門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海門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海門街道的範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海門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交易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海門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四條 市住建局是經濟適用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市房改辦承擔經濟適用住房保障的具體實施工作。

市發改委、公安局、監察局、民政局、財政局、人社局、國土局、審計局、統計局、物價局、國稅局、地稅局、工商局、總工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金融等部門單位和各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管理工作。

海門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五條 市住建局應當會同市發改委、國土局等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做好專案儲備,為逐年滾動開發創造條件。

2海門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海門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海門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海門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第2張

海門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六條 市發改委應當會同市住建局、國土局等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專案儲備情況,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投資計劃和用地計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納入全市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計劃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合理佈局,以劃撥方式供應。

海門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專案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具體專案按照省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公佈內容執行。經濟適用住房專案外的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市政府負擔。

海門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可以用在建專案作抵押,向商業銀行和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貸款利率的優惠政策,按照國家有關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管理辦法執行。

海門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九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可以提取本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的住房公積金;可以用本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償還個人住房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當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優先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3海門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海門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海門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海門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第3張

根據《海門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辦法》(海政規〔2013〕4號),現制定海門市2014年度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標準,以下就是海門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家庭夫婦雙方中至少有一方具有本市市區(僅指海門街道)城鎮非農業戶口滿3年以上,其他家庭成員須為城鎮非農業戶口滿1年以上;

(二)現住房人均建築面積低於20平方米的住房困難家庭(含無房);

(三)家庭上年度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於1060元(含),或單身人士年可支配收入低於2萬元;

(四)夫婦雙方平均年齡滿28週歲,單身滿30週歲。屬已婚離異而單身的,離異時間須滿3年;

(五)《海門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辦法》(海政規〔2013〕4號)檔案出臺前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車輛已過戶的,可認定為名下無車輛;在《海門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辦法》(海政規〔2013〕4號)檔案出臺後車輛過戶的,須滿3年以上。

申請人與家庭親屬在同一戶口本的,該親屬的年收入、住房建築面積應與申請人合併計算(申請人與其配偶均無住房,且申請人與父母在同一戶口本的,該申請人可視為無房戶,其父母的年收入、住房建築面積不合並計算)。

承租公房、優惠購買的公房、都市計畫區範圍內的私房、使用宅基地建設的農村住房、購買的商品房等多處房屋(含申請之日前3年內出售的房屋)均需合併計算建築面積。退出承租的公房不合並計算建築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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