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範文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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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範文詳解

說起購房,不得不提及一下定金合同,眾所周知,定金是人們從事某項事件進行的擔保時候的承諾。在我們在簽訂購房合同時候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很多購房者都會遇到由於各種原因後悔買房,但是開發商不退定金的情況。但定金是否能要回並不是全由開發商說了算,還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

定金一般是在認購協議中約定的,因此購房者首先要對認購協議的內容有明確的瞭解,認購協議與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本質區別。但只要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一般認為要回定金的難度較大,但滿足了一定的條件,定金還是可以退的,那麼如何來判斷呢,可以從三個方面入手:

開發商/賣家一般會直接將定金退給購房者。如果開發商/賣家不退,購房者可以向住建委投訴。需要注意的是必須是在認購書約定的期限內來籤合同,要想退定金必須要證明這一點。購房人可以通合同條件談判時雙方修改的記錄來證明,也可以通過雙方談話的錄音來證明。

只要情況符合退定金的條款,都可依據認購書或購房合同讓開發商退定金。也有很多購房者面臨限購後失去買房資格的問題,這種情況下能不能退定金呢?一般來說樓市調控行為是政府行為,屬於不可抗力。多數房屋購買合同中,也都會將政府政策作為不可抗力明確出來,由此原因造成合同無法進行下去時,可以雙方協商解除合同,雙方互不承擔相關違約責任。

定金合同範文詳解 第2張

因本身不具備銷售條件,因此任何情況下定金都可退,無需做大量的取證工作,如果開發商不退定金,直接起訴即可。買房是一件大事,因此交定金時也不能馬虎,提前瞭解定金是否能退,並在定金協議或認購合同中和開發商做好各種約定,保證房產交易的順利進行。一旦出現問題,按照協議中的規定解決問題,可以有效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很多購房者都會遇到由於各種原因後悔買房,但是開發商不退定金的情況。但定金是否能要回並不是全由開發商說了算,還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

如果訂立定金合同未採取書面形式,而是採取的口頭形式,沒有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則不能確定定金合同的成立。為了避免這種現象的產生,要在交納定金時合同雙方應做出特別的書面約定,特別對違反主合同條款或補充合同條款如何處理定金做出約定。簽訂書面定金合同主要目的是避免定金合同糾紛發生,並且有利於糾紛發生後作為提供區分責任的依據,以有效地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合同中對定金的具體數額的約定,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定金的數額約定應適宜。若約定過高,就有可能使得守約方獲得的損害賠償過分地高於其實際損失額。若約定過低,則起不到擔保合同履行的作用;《擔保法》第二十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總額的20%.法律明確規定給付定金數額的上限,在上限以內所確定的具體數額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如果定金的約定數額超過了主合同標的額的20%,則超過部分應視為無效。

合同當事人應在定金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定期限內交付定金,交付定金的期限就是定金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定金合同的最基本條款,在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時,必須明確、具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