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標取消產品等級 瓷磚標優等品引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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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地板磚用起來能夠“恆久遠”,多掏錢買了商家口中的“優等品”,可卻在無意中發現,陶瓷磚國家標準早已取消了“產品等級”之分。覺得心目中的“優等品”變成了商家挖好的“大陷阱”,近日,市民石先生找到了工商部門和記者投訴、反映“瓷磚等級之說的祕密”。

市民質疑

瓷磚等級早已取消 商家和廠家“在欺詐”

9月1日,市民石先生帶著瓷磚外包裝、商家銷售單、國家相關標準及法律文書找到記者。據其介紹,今年7月7日,他在城南一家瓷磚超市選購地板磚,“我看中了一款地板磚後,銷售人員就主動跟我說,地板磚最好買‘優等品’,雖然價格上貴一點,但是也更經久耐用。”石先生覺得銷售人員說得有理,地板磚鋪上去了要用好幾十年,於是就花費6497元購買了該店3種規格的“優等品”地板磚。

7月底,石先生家的自建房全部鋪好了地板磚,新家一下子有模有樣了,這讓石先生非常高興。8月初,一條電視新聞卻讓他的心情陡轉直下,國標早已取消等級之分,說“優等品”完全是商家牟利的噱頭。在石先生儲存的所購瓷磚的外包裝上標註有“GB/T4100-2006”字樣,“這個就是廠家執行的從2006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陶瓷磚》國家標準,在這個標準中明確了瓷磚產品取消產品等級,只有合格和不合格之分,現在廠家和商家還在以‘優等品’為名,向消費者推銷就是在欺詐。”石先生對記者說。

此後,石先生找到商家,要求予以賠償,但是遭到拒絕,於是將此事投訴到城郊工商分局。8月27日,安源區消費者協會城郊分會對此進行了調解,但因為當天商家拒絕調解而做出了終止調解的決定,並建議雙方通過司法途徑解決這一民事糾紛。石先生告訴記者,當天他當場提出商家和廠家涉嫌欺詐,工商部門應該依據《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第三條第五款“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屬於欺詐消費者行為”直接查處而不是調解。“工商部門給我的答覆是,GB/T4100-2006屬於國家推薦性標準,意思是說可以執行也可以不執行。”石先生說。在石先生提供的《終止消費者權益爭議調解告知書》上,記者看到上面特別標註了這一說法。 回到家後,石先生始終覺得廠家和商家涉嫌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於是又開始查詢國家相關法律法規。8月30日他查詢到國家技術監督局1990年8月24日釋出的《企業標準化管理辦法》第17條註明“推薦性標準,企業一經採用,應嚴格執行”。“廠家既然在產品外包裝上已經註明執行了這一國家標準,就不應在外包裝標註產品等級,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石先生氣憤地說。

記者走訪

瓷磚市場普遍行為 幾乎都在賣“優等品”

當天,記者就石先生所述國家標準、處罰辦法和管理辦法向有關部門進行了核實,涉及條款確實存在。隨後,記者以購買地板磚為由走訪了建材市場裡一些瓷磚經營店,發現標註“優等品”或“一等品”是一個普遍現象。

在一家瓷磚店裡,記者在銷售人員提供的出廠檢驗報告和產品合格證上看到,上面都標明產品執行的是GB/T4100-2006《陶瓷磚》國家標準。但詢問“同一款瓷磚有沒有好壞之分”時,銷售人員表示,有優等品和合格品之分,於是記者要求“拿優等品和合格品比較一下”,銷售人員卻表示店裡面暫時沒貨,因為“家裝大家都要買好的,合格品賣得少進貨也少,要的話也可以到廠家進貨。”但同時極力勸說記者千萬不能為了省錢買合格品,以後出了問題反而更要多出一筆錢。 而在另一家瓷磚店,記者指著店內瓷磚樣品左上角標註的“優等品”字樣表示,國家標準規定瓷磚產品只能標“合格品”與“不合格品”,對此店老闆說“優等品是廠家出廠的時候標的”,對於記者“廠家生產的全是優等品吧”的疑問,店老闆笑了笑沒有正面回答,只是說家裝市場一般都是“優等品”和“一等品”。

工商部門

首次接到此類投訴所涉相關法規“待調查”

9月1日,記者就石先生的反映聯絡了城郊工商分局。在聽了記者的講訴後,相關負責人表示,石先生向媒體反映的關於“消費者權益爭議調解被終止”以及“有關國家推薦性標準的答覆”情況屬實,而對於石先生新提出的一些內容,工商部門因為是首次接到此類投訴,需要一定時間進行調查,“15天左右應該會有一個調查結果”。

律師說法

針對此事,記者還諮詢了法律界人士。江西原冶律師事務所律師葉瓊穗告訴記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8條: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葉律師建議石先生可以和商家、廠家和解,和解不成可以請工商部門介入調解,兩者都行不通的話,可以向工商部門舉報這種虛假宣傳的行為。此外,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保護自己的權益。

來源:萍鄉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