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界經濟適用房
- 目錄
- 1、張家界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 2、張家界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 3、張家界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1張家界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張家界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張家界市經濟適用住房的供應物件是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中的無房戶和住房困難戶,須同時具備下列認購條件(認購條件隨城市發展和中低收入家庭情況變化進行適當調整並定期釋出):
張家界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一)具有城鎮常住戶口(2年以上);
張家界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二)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5平方米以下(永定區以外的其他區縣由區縣政府按有關規定自行確定);
張家界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6000元(永定區以外的其他區縣由區縣政府按有關規定自行確定)。
張家界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購買張家界市經濟適用住房實行個人申請,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稽核證明,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公示、審批的制度。其申請、審批程式為:
張家界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一)申請人向承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任務的開發商或建設單位提交購房書面申請和居住地戶口證明、家庭主要成員身份證以及單位或居委會、辦事處(鎮政府)出示的家庭年收入證明,並填寫《張家界市經濟適用住房稽核登記表》一式三份。
2張家界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關於張家界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的具體情況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第一, 已經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
對於已經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業主現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場價格進行出售,但出售後業主需按房屋成交額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按市場價格出售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需憑契稅完稅憑證、房屋所有權證、住房轉讓合同等證件到房屋所在地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交易、產權過戶手續即可。例如:一套面積為95平方米,原購房價格為2650元/平方米的經濟適用房,若按現市場價3600元/平方米進行出售,則需按3600×95×10%計算,補交34200元的綜合地價款。
出售提醒:按市場價格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後不能再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質的住房。
第二,尚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
對於尚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由於政策規定則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因此,確需出售此類經濟適用房的業主,只能以不高於購買時的單價出售,並且只能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關部門收購。以原購房價出售已購經濟適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買賣合同、住房轉讓合同等證件。若出售家庭符合條件可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3張家界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經濟適用住房的供應物件是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中的無房戶和住房困難戶,須同時具備下列張家界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認購條件隨城市發展和中低收入家庭情況變化進行適當調整並定期釋出):
(一)具有城鎮常住戶口(2年以上);
(二)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5平方米以下(永定區以外的其他區縣由區縣政府按有關規定自行確定);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6000元(永定區以外的其他區縣由區縣政府按有關規定自行確定)。
第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來源主要是:
(一)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採取公開招標的方式選定具有開發資質的開發商開發建設;
(二)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單位在符合都市計畫、不新徵土地的前提下,經批准在單位自有土地上集資、合作建設經濟適用住房;
(三)房地產開發商從所建商品住房總量中拿出20%的住房作為經濟適用住房,在商品房建設小區規劃設計中相關職能部門必須同時考慮安排20%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專案。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須提供准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證明。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貸款利率,不得上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