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維權出擊:傢俱沒三包企業頻耍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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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消委會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目前為止,廣州的傢俱行業依然沒有“三包”條款,這是導致傢俱投訴持續增長的主要原因。據廣州市12315統計,2010年,傢俱投訴共1633宗,比2009年的1198宗增加了435宗;廚房用品(餐具等)投訴共593宗,比2009年的383宗增加了210宗;上用品投訴有108宗,比上年的91宗增長17宗;裝修投訴58宗,比上年增長4宗。

記者詢問了很多傢俱廠商,他們均表示傢俱企業(商家)有自己的三包規定,大多賣場也都表示有類似“三包”的政策,但明顯執行並不到位。看來,不能把維權的希望寄託在“三包”之上,不如剖析案例,提高消費者的維權意識。

揭祕1

貨不對板 退貨成難題

2010年12月初,李小姐在楓Ⅹ軒購買了一套沙發,收到貨後發現貨不對板,其送來的沙發根本就是兩套不同的沙發合成的。李小姐當即要求換貨或者退貨,商家不同意。後在12315的干預之下,楓雪軒才為李小姐更換沙發。

2009年12月25日,黃先生在國Ⅹ實木購買價值1620多元的伸縮式實木傢俱,但送貨後發現貨不對板。當時黃先生選購的是齒輪式伸縮,而送來的貨品為導軌式伸縮,價格低很多。黃先生多次要求更換遭拒,經過12315多次調解,商家才願意將價格調底200元,黃先生無奈接受。

這還都算有了解決。季小姐買傢俱買了一肚子氣現在還無法解決。2010年10月17日,季小姐在名Ⅹ居購買一套布藝沙發,售價14000元。12月3日商家送來貨品,季小姐發現沙發的布是舊布,且存在褪色等質量問題,要求退貨遭拒絕。

12315多次調解協商,季小姐堅持要求退貨,商家不接受,雙方意見分歧較大,無法調解,現在只能走仲裁的渠道,如果仲裁不能解決問題,可能鬧上法庭。

案例剖析:貨不對板或者以次充好,是傢俱投訴最多的問題,比如甲醛超標、皮革顏色差異明顯等。因為買傢俱大多隻能看樣品訂貨,所以送來的貨品與樣品不符是難免的事,有時消費者收到貨開啟包就有色差、磕碰、裂痕等質量問題。

當消費者要求退換時,商家會以每批次的貨品總有差異為由開脫責任,或以商家自己的“三包”程式為由,實行修、換、退順序。消費者如果想退換就得先修兩次,退貨還得由質檢部門按傢俱“三包”規定出證明。

記者支招:家電商品的“三包”實行7天內可退、15天內可換的規定,但傢俱沒有。記者查看了北京、上海等地的傢俱“三包”規定,都得先執行修、換、退順序。

記者建議,應該按照其他行業的“三包”規定,在 “三包”有效期內,符合退貨條件的,應當予以退貨。至少,廣州應儘快出臺傢俱“三包”規定,並對退換貨進行明確規定。

揭祕2

訂金易交 違約金難拿

2010年5月17日,羅先生在怡Ⅹ美家訂購了一套沙發,總價15000元,先付了5000元訂金。但12月中收樓後,發現該套沙發尺寸不合,遂向商家要求更換等價的其他傢俱,但商家回覆稱其要付完全價15000元才可以,羅先生不同意,要求商家退回5000元訂金,或更換其他等值貨物。經12315多方調解,最終投訴雙方達成一致,投訴人可使用訂金在店中消費,不需再補餘款。

甘小姐於2010年7月6日在伊Ⅹ萊定做了一個5500元的衣櫃,付了50%的定金,合同註明安裝日期為7月31日,但該店於7月29日致電甘小姐,稱衣櫃還沒開始做,要推到8月20日才可以安裝,或者改為喜Ⅹ牌的衣櫃,可以在8月15日送貨,但只能便宜700元,或者可以全額退款並賠償300元。甘小姐不同意,因為該衣櫃是於8月2日房子入夥時用的,要求該店按定金金額加倍賠償。

案例剖析:參考國家“三包”政策以及其他省市傢俱行業的“三包”規定:如消費者違約、要求取消訂貨時,應扣繳所訂傢俱總額的1%~5%的違約金。而在實際消費中,個別商家往往以之後出臺的《合同法》為依據不退定金,或者按總價值的20%收違約金。

記者支招:只要交了訂金或者是定金,消費者就成了待宰羔羊。不退訂金是常事,即使商家錯了,也絕對不肯支付違約金。記者採訪過眾多消協人士,它們普遍認為,就傢俱等大宗商品來說,《合同法》並不適用於商家與消費者,它更適用於企業與企業之間的交易行為。

因此,消費者在選購傢俱時交付訂金時應慎重,將交付訂金的額度與商家進行協商,並就違約責任的條款寫清楚,以便追償有據。

揭祕3

延遲送貨 拖到你沒脾氣

2010年7月18日,張先生購買了一套芝Ⅹ士的沙發,8月份送貨上門後就發現質量存在問題。商家倒是很爽快就承認產品質量存在缺陷,並同意更換,當時還在發票上特別註明。但是,張先生屢次聯絡廠商,商家一直推諉。12月24日,張先生忍無可忍,遂向12315投訴,在廣州市消委會的干預下,問題才得以解決。

張先生還算幸運,問題總算得到了解決。花都的許先生就有點鬱悶。2009年11月14日,許先生在斯Ⅹ馨傢俱店訂購了一批傢俱,總計28000元,商家當時開具了收據。

12月6日送貨上門時,許先生髮現少了兩個床頭櫃,向商家反映後於12月底再送來一個床頭櫃,但之後就再也沒有下文。一直到2010年3月12日,許先生雖然多次跟商家溝通,但仍有一個床頭櫃沒有送貨上門,最後,商家同意退400多元,但許先生認為,當時購買的價格是900多元,要求商家按照所購買的價格退款。按道理,許先生的訴求不無道理,但商家就是不肯,雖經12315調解,但迄今,許先生家還是一個床頭櫃形單影隻。

案例剖析:傢俱一般是訂單式生產,視產品的生產週期,最快半個月,最慢的長達3~4個月才能交貨,所以交貨時間得不到保證是常事。其次就是物流成本,對於商家來說,專門為一個消費者送一件小東西,絕對是得不償失的一件事,所以他們寧可拖延時間,有周邊的貨運送算你好彩,沒有就拖得你沒有脾氣為止。

記者支招:不要相信廠商的自律能力,最好先付定金待收貨後付清餘款。購買時在發票上註明送貨的確定日期與大致時間,並註明廠商的違約責任(包括延遲送貨每天的違約金)。在送貨前幾天記得與廠商聯絡,瞭解具體的情況,在送貨前一天,與廠商再次聯絡,確認具體的送貨時間,如果有必要,與送貨人員取得聯絡,讓其明確可以到達的準確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