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七大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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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等等,購房合同孕育而生,它是確認房屋買賣雙方買賣關係的最好憑證,是雙方履行買賣義務的主要依據。在簽訂是時候,消費者要注意哪些環節?

產權證要齊全。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此三證是辦理產權證的必要條件。銷售許可證的證件原件應該在售樓現場懸掛,可以在售樓現場看到證件的原件,再有就是土地證是否抵押了,土地使用證有一個備註頁,如果開發商向銀行進行了開發貸款,在土地使用權證上會有註明。還有開發商的營業執照,經營範圍裡是不是有房地產開發商的土地經營許可。

在購房合同中開發商簽章處應該有一個合法專案開發商的印鑑,如果是房屋買賣代理商或者是房屋買賣中介機構只能在購房合同中的代理人處簽章。確保樓盤開發商的簽章處既要有開發企業公章也要有開發商的法人代表或開發商的委託負責人簽章,避免購房合同在履行時出現房屋合同糾紛情況。

不管樓盤建設單位或樓盤銷售中介是掛在哪個合法開發公司開發或售樓,購房人所籤的售樓合同都必須與樓盤開發商直接簽訂,不要相信建設單位和中介簽訂的購房合同,這個購房合同時不被法律法規認可的。

籤合同時要寫明交房日期、通水、通電、通氣等條件,要明確雙方違約責任。按規定入住70%以上才能開通燃氣,之前開發商要免費提供液化氣灌。

逾期交房處理方法是購房人在接收房屋時有權檢視房屋達到合同約定交付條件的有關證明檔案,如果房屋超過了合同約定的時間再交付給購房人使用,購房人可以依照合同的約定追究賣主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如果購房人與賣主約定逾期交房,但是合同中的交房日期沒改,這樣是不可以追究賣主的責任的。

很多購房者和開發商之間在確認購房意向後,會簽訂認購書然後繳納定金。有的開發商會已定金做要挾讓購房者簽訂霸王條款。購房者此時不買房就意味著幾萬元定金沒了。如果買房子簽訂開發商的霸王條款合同了,日後麻煩事可能更多。 這裡建議可以繳納訂金,因為這個訂金可退,或者如果確認好要買房裡直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開發商在合同中往往會用模糊詞語規避自身責任。這裡最重要的是關於交房日期的描述,有的開發商會寫水電安裝後,小區驗收合格後這些沒用的形容詞約定交房日期,交房日期一定要精確到年月日。還有比如精裝房會寫採用最好、進口的什麼什麼東西,這裡購房者一定要讓開發商精確寫到用什麼牌子什麼型號。

買房協議約定“買受人同意該商品房由出賣人選聘的xx物業公司提供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實際上是開發商將物業管理權永久性地壟斷了,即便是日後成立業主委員會,也難以改變。 已籤補充協議的購房者也可維權。,補充協議是買賣雙方之間在溝通後達成的約定,具有個性化特徵。但如果所有業主重複使用,則涉嫌構成“格式條款”。若被認定為“格式條款”,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排除或者限制了消費者權利的格式條款,對於消費者沒有法律效力。因此可以依此進行維權,但具體結果還要看仲裁委員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