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買房,應該怎麼寫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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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買房,應該怎麼寫名字?

如今,當男女雙方在婚後買房的時候,房產證上要寫誰的名字呢?如果只寫一個人的名字,那麼算不算是夫妻雙方共同的財產呢?以下就和大家好好剖析下。

如果房產證上寫一個人的名字的話,那也是夫妻雙方共有的。但是有一種情況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這是什麼意思呢?假如房產證上寫的男方姓名,丈夫想要賣掉這套房子,買家去房產交易中心查產調單,在產調單上發現這套房子屬於男方個人所有,基於此交易達成,過了戶。這時妻子發現丈夫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出售了本該是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去法院起訴,要求房產買賣無效,法院是很難支援的,因為買房者不存在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公佈《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向全社會公開徵求修改意見和建議。“新婚姻法”中,婚姻財產成為人們爭議的焦點。“新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一方父母為自己子女買的房子,屬於該子女的個人財產,不屬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同時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無疑屬於婚前財產。而婚後一方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也屬一方的財產。

如果結婚後買房,房產登記在一方的名下,夫妻雙方用共同財產買房的,房產歸雙方所有;婚後夫妻一方以個人婚前財產買房,支付了全部房款,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於個人財產。婚後夫妻雙方用共同財產買房,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此為典型的夫妻共同財產;婚後夫妻一方以個人婚前財產買房,支付了全部房款,但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其實質為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財產分割的,法院會不予支援。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人民法院不予支援,特殊情況除外。

總而言之,如果是婚前買的房子,寫誰的名字,房子的歸屬問題區別很大;如果是婚後買的房子,婚後買房,兩人只能作為一個家庭計算,在有限購的城市,只能買一套房,在沒有限購的城市,買第二套房的過戶稅費和首付比例等,都比第一套房要多。寫誰的名字,區別就沒多大,一般都當做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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