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新婚姻法頒佈,房產證名字該寫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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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新婚姻法頒佈,房產證名字該寫誰?

隨著2018年新婚姻法的頒佈,對於房產證的名字的所屬進行了全新的規定。尤其是針對婚前購房還是婚後買房,房產證名字應該寫誰的名字呢?

新婚姻法所規定的關於婚前房產分割的部分:

1、婚前一人首付。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此時,對於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即使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離婚時房屋歸屬於購買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補償。

2、婚前一人全款。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後購買的房屋產生的增值部分,屬於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3、同居期間雙方出資。在這種情況下,不考慮戶主是誰,婚前雙方出資買房可以被認定為同居期間以婚後共同使用的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應該平分。

2018新婚姻法頒佈,房產證名字該寫誰? 第2張

如果男方家庭全款買房,婚後新增女方姓名,那這個房子也是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如果男方貸款買房,婚後共同還貸,那這個房子也有女方的一份。即使將來離婚分割房產,女方也能得到自己應有的那一部分,並不是像網友說的那樣“給別人買房”。

同樣的,女方家庭給女兒全款買房,婚後加入男方的名字,這個房子也是女方的個人財產。又或者是,男方還貸,女方的工資用來生活開支,這也屬於共同還貸。不要以為女方不直接還房貸,這個房子就不屬於女方的。只要女方的工資是用作共同支出的,就屬於共同財產。

房產證是房產權利歸屬的證明,房產加名之後,房產證上記載的產權所有人發生變化,意味著房產的權屬發生變化。換言之,房產加名行為一旦完成,則產生財產轉移的法律效力。

目前離婚案件的財產分割,雖然確定加名字的一方有產權份額,但分割時並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關於分割方式,有協議的服從協議,沒有協議的,法院會綜合考慮各方對房產的貢獻、結婚的年限等因素,使得加名一方的實際產權份額不足一半。

新婚姻法不再是過去的婚姻法,說好聽點,它更提倡平等和自由,夫妻之間相互扶持,共同進步。說難聽點,畢竟婚姻法保障的是財產而非愛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