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裝修房市場的三大痼疾 這也太不靠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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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稱“拎包入住”的精裝修房,下單時卻得再籤一份裝修合同,這讓準備買房的張先生疑慮重重:原本以為買了精裝修房可以避免自己勞心傷神,結果麻煩不斷,王先生的新房從入住就開始進入維修期……

其中,又以合同不明、質量問題、品牌模糊這三大問題最為突出,堪稱精裝修房市場的三大痼疾。遇到這些痼疾,購房者該怎麼辦?

痼疾一 精裝修房合同不明

2011年,杭州市郊某樓盤在交房時被業主張先生投訴,張先生說,該樓盤的廣告樓書等均宣傳該樓盤為“拎包入住”、“奢華裝修的精裝酒店式公寓”。交了10萬元的定金後,張先生收到了開發商的簽約通知,張先生興沖沖地去簽約,結果卻發現出了岔子。開發商拿出了一份毛坯房的購房者,要求其簽字,張先生馬上提出了異議。開發商就解釋說,先簽毛坯房合同,過一段時間也就是到房屋主體完工後再續簽一個裝修合同,張先生將信將疑地簽了字。過了段時間,他又接到了開發商的簽約通知,讓他去簽署《房屋裝修協議》和《確認書》,如果不按期前去簽約,就取消裝修。而且他發現原來開發商承諾的裝修標準也降低了,開發商拒絕在裝修協議中詳細約定裝修明細(包括裝修使用的材料和裝置的品牌、產地、規格、數量、等級等內容)。

律師說法:

張先生投訴的這種情況的出現,與目前精裝修住宅專案所採用的開發銷售模式有關。目前房地產市場中,精裝修的開發銷售模式按法律關係可以分為兩種:第一種模式是真正的精裝修住宅專案,這類模式的特點就是買賣雙方之間只有商品房買賣合同關係,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就是裝修後的商品房,購房者支付的全部款項都是房款,出賣人交付的標的就是經裝修後的房屋。這類開發模式中的商品住宅是目前真正意義上的典型的精裝修住宅。

第二種模式的法律關係相對要更復雜一些,買賣雙方一般同時要建立商品房買賣關係和委託裝修關係。買賣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指向的標的物是毛坯房,然後購房者再需要和開發商或者開發商指定的裝修公司簽訂一份裝修委託協議,約定在毛坯房竣工驗收合格後再對該房屋委託裝修。

這種模式下,購房者支付的款項一部分是房款,另一部分則是裝修款。這實質上是傳統的毛坯房買賣和家庭委託裝修的組合,開發商在這一模式中既扮演賣房人的角色,又扮演裝修公司的角色,但兩份合同的履行其實是獨立的。房屋在前期報批驗收階段,全部是以毛坯房專案的名義報批和驗收,直到竣工驗收後再行裝修。

從合同權利上來說,這種簽約模式下,購房者應該有兩次質量驗收的權利,一次是對毛坯房的質量驗收,另一次是對裝修質量的驗收。但實際操作中,購房者的前一次驗收權利往往被剝奪。嚴格來說,第二種模式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全裝修專案,對於買賣雙方都有較多弊端。

 律師建議:

購房者如果遇到第二種模式的精裝修專案,就需要多留個心眼,看清楚開發商的合同文字及自身的權利義務,以免被動。一旦出現房屋裝修質量問題,購房者就需要區分清楚質量問題的具體情形,然後再分別追究開發商及受託裝修單位的責任。

痼疾二 精裝修房質量問題

幾年前王先生在杭州錢江新城某高階樓盤購買了一套精裝修住宅, 2010年5月底交付入住後,先後發現家中出現牆壁黴斑、地板起翹、衛生間異味等質量問題,同時保姆房和主臥衛生間也存在嚴重漏水問題。王先生隨後就向開發商投訴,開發商雖然態度不錯,多次上門維修,但問題卻是越修越多。王先生很苦惱,也想通過法院起訴開發商,但不知道自己在法律上到底應該向開發商主張什麼權利。

 律師說法:

精裝修質量問題一般可分為三大類,輕微質量問題、普通質量問題和嚴重質量問題,這幾類問題《報告》中均作了詳細闡述。滲漏水問題視情況的嚴重不同,可以歸類到普通質量問題或者嚴重質量問題。常見的滲漏部位主要有陽臺、廚房、臥室的牆面等,滲漏的原因主要為防水工藝不完善、防水材料質量不過關等導致。法律上界定所謂普通質量問題,是指房屋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之外的,未嚴重影響購房人正常居住使用的質量問題。購房人在驗房時,通常會因為房屋存在該類問題而拒絕收房。因該類質量問題常常需要一定的修復時間,所以有可能會導致出賣人延期交房。

當出現普通質量問題時,開發商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根據購房者的收房情況區分兩種不同的情形:在購房人已收房的情況下,開發商承擔的法律責任為修復和賠償損失兩項。在購房人未收房的情況下,開發商除了需要承擔以上修復和賠償損失兩項法律責任外,還會面臨逾期交房的法律風險。如果買賣合同約定了開發商逾期交房違約責任,開發商就應承擔相應責任。

律師建議:

當購房者所購精裝修住宅出現類似問題或者更嚴重質量問題時,首先可以拒絕收房並要求開發商立即整改,整改完畢再行收房。如果已經收房的,則可以視整改所拖延的時間,要求開發商公司賠償損失,如按照同類地段同等房屋的市場租金進行賠償。

痼疾三 精裝修房標準模糊

李女士在城北買了一套精裝修的小戶型公寓,前去簽約時,發現開發商拿出來的購房合同附件中,關於住宅裝飾、裝修標準約定相當模糊,不少地方都出現了“高檔塗料”、“品牌電梯”等模糊的描述。李女士心裡沒底,要求開發商進一步明確,但開發商解釋說,因為公司的採購招投標還沒有最終完成,因此有些品牌無法確定下來。無奈之下,李女士只好簽了約,但心裡卻非常擔心以後的裝修質量。

 律師說法:

全裝修住宅涉及的裝飾裝置較多,包含了大到地板、地磚、吊頂、牆紙、進戶門、室內門窗,小到開關、插座、龍頭、小五金,還有燃氣灶、抽油煙機冰箱、微波爐、空調等電器裝置。這些裝飾、裝置的品牌、型號、規格等都有待雙方當事人事先約定。出賣人往往希望將標準定得寬鬆些,因為預售商品房在簽約當時部分設施裝置可能還未開始招標採購,如果標準定得過嚴,容易造成因招投標變化、廠商倒閉、產品停產、標準更新等原因無法提供符合合同約定的裝飾、裝置的情況。買受人一般希望將事先明確全裝修材料、裝置的內容,以便事先了解住宅全裝修之後的品質。實踐中,這種因合同約定模糊而產生簽約及交房糾紛非常常見,特別是遇到不誠信的開發商,樓書、樣板房中展示的是高標準,而實際交付的住宅卻是低標準,合同又約定得含糊不清,像“品牌電梯”之類的描述在訴訟中爭議就非常大,最終往往還是購房者吃虧的多一些。

律師建議:

簽約時雙方可就裝飾裝置標準協商一致:首先應明確裝飾裝置的專案,即室內配置哪些裝飾裝置;其次,應儘可能詳細地約定各裝飾、裝置的品牌、型號、規格、顏色等具體細節。同時建議購房者保留好樓書廣告等證據,以便發生爭議時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