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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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物業公司,向居民收取物業管理費是天經地義的一件事。不過為了避免發生物業管理費的矛盾糾紛,實施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顯得尤為重要。

按照不同的物業費用細節分,物業管理公司物業管理費收入的高低直接與其收取標準及業務量大小有關。物業管理公司為業主或使用者提供的不同服務專案,其收費標準是有所不同的,有些服務專案,其收費標準是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或使用者面議洽談而定。

一般地講,物業管理費收取標準越高,則物業管理公司的收入就越高。但是,物業管理費收取標準一方面要受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的制約,不能亂收費;另一方面,物業管理費收取標準還要受到使用者收入水平高低的限制,也要服從優質優價的原則,因此,物業管理費收取標準的確定要遵:

1、優質優價,兼顧各方利益。所提供的服務檔次越高,則收費標準越高,特約服務一般比公共服務的收費標準要高,對商業部門的收費比對機關、事業單位的收費一般要高。

2、與使用者的收入水平相適應。要根據使用者的收入水平高低來確定,收費標準過高,使用者承受不了,也不容易取得使用者的支援,反之,收費標準過低,則物業管理公司賠本服務,這又違背市場規則。

3、不違反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

4、微利原則和公平原則。物業管理服務部分的收入扣除支出略有剩餘,否則服務專案越多,工作量越大,賠本就越多。

2003年9月1日《物業管理條例》開始實施,為法院審理物業費糾紛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據;2009年10月1日《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物業服務糾紛不斷出現新情況、新問題的背景下出臺;《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等主要法律法規對該類案件統一裁判尺度和標準起到了規範、指引作用。業主在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理論中被稱為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物業服務法律關係的主體是業主/物業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客體即物業及物業服務企業的管理行為,內容為主體在物業管理法律關係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需要說明的是,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系承擔連帶債務,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對於約定範圍內的物業費都有義務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業主承擔了連帶責任後,可以向物業使用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