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保障性住房解讀,申請條件、程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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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讓每一個生活中青島的人們都可以買到房,青島就在近日推出了保障性住房的條例。今天小編就和大家來說一說該條例下如何申請保障性住房,它的申請條件是什麼?

新增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統一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範圍。對於青島市住房保障機構公佈的未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專案,在公開銷售後仍有剩餘房源的,新增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可按規定購買。

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組織進行資料審查,對申請人的房屋、收入及財產狀況進行調查,經評議、公示(公示期為5日)後提出初審意見,報區住房保障機構。

區住房保障機構應當自收到初審資料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人房屋狀況進行稽核。經稽核符合條件的家庭,由區住房保障機構將初審資料轉至區民政部門。

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初審資料之日起20日內,會同公安、住房公積金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稅務等部門完成收入、財產、婚姻狀況核查工作,並將稽核意見和資料轉至區住房保障機構。

區住房保障機構應當對經稽核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5日。對公示無異議或有異議經查證不成立的予以登記,由區住房保障機構向申請人發放准予登記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由區住房保障機構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申請保障性住房,應結合可配租房源情況,按專案進行申請。

申請人原則上通過所在單位向其單位所在地的區住房保障機構提出申請。

區住房保障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單位的申請資料之日起20日內,會同相關部門對申請人基本情況進行稽核。對經稽核符合條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5日。對公示無異議或有異議經查證不成立的,區住房保障機構予以資格登記,並結合房源情況組織實施配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