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 深圳保障性住房配比 深圳保障性住房條例

安居社 人氣:3.32W
深圳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 深圳保障性住房配比 深圳保障性住房條例

深圳保障性住房

目錄
1、深圳保障性住房是什麼
2、深圳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
3、深圳保障性住房配比
4、深圳保障性住房條例

1深圳保障性住房是什麼

深圳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 深圳保障性住房配比 深圳保障性住房條例 第2張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為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標準、限定價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政策性租賃住房、定向安置房等構成。這種型別的住房有別於完全由市場形成價格的商品房。

中國大力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進一步改善人民群眾的居住條件,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

隨著2011年1000萬套保障房任務即將收官,北京、上海等地於2011年12月密集出臺保障房管理新政,瞄準保障房資格造假、騙購騙租分配亂象重拳出擊。

2013年12月2日,北京市政府表示2014年竣工10萬套保障房。

2015年,兩部委:市、縣可收購商品房用於保障性住房

2深圳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

深圳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 深圳保障性住房配比 深圳保障性住房條例 第3張

購買安居型商品房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申請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列為共同申請人,並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均具有本市戶籍;

2.申請人蔘加本市醫療保險累計繳費5年以上,或者申請人依照《深圳市人才認定辦法》經認定為人才且參加本市醫療保險累計繳費3年以上;

3.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在本市未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在本市未擁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申請受理日之前5年內未在本市轉讓過自有住房;

4.申請人、共同申請人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

注:

1)申請人為年滿35週歲的單身居民,符合前款規定條件,可以個人名義申請購買一居室安居型商品房。

2)申請人、共同申請人曾經離婚的,離婚前其原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擁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但在離婚後歸其原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所有,且離婚時間距申請受理日不滿5年的,不得申購。

3深圳保障性住房配比

深圳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 深圳保障性住房配比 深圳保障性住房條例 第4張

第一條 為落實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要求,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應,有效促進產城融合,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人才安居工程的決定》、《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專案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建。

具體配建方式包括在改造方向為居住用地的專案中按建築面積的一定比例進行配建,以及在改造方向為新型產業用地的專案中安排部分保障性住房用地進行建設等。

第三條 城市更新專案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配建型別、配建比例、建設規模、公共服務設施在城市更新單元規劃中予以明確。其中,配建型別在規劃審查過程中由市規劃國土部門商市住房建設部門確定。

第四條 改造方向為居住用地的專案的配建比例是指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築面積佔該專案規劃批准住宅建築面積的比例。配建比例在基準比例的基礎上,按照本規定第五條的規定進行核增、核減。

其基準比例按照以下標準確定:

(一)一類地區的基準比例為12%。

(二)二類地區的基準比例為10%。

(三)三類地區的基準比例為8%。

前款規定的一、二、三類地區的空間範圍圖詳見本規定附圖。

第五條 專案位於城市軌道交通近期建設規劃的地鐵線路站點500米範圍內的,配建比例核增3%。

專案屬於工業區、倉儲區或城市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設施改造為住宅的,配建比例核增8%。

專案拆除重建範圍中包含城中村用地的,配建比例可以進行相應核減。核減數值為核減基數與城中村用地面積佔專案改造後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的比例的乘積。其中,一類地區核減基數為8%,二類和三類地區核減基數為5%。前述城中村用地是指符合《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用地。

城市更新專案土地移交率超過30%但不超過40%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核減2%;土地移交率超過40%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核減3%。

第六條 專案拆除重建範圍跨多個區域涉及不同配建比例的,根據所在區域的配建要求分別進行核算,加權平均後確定配建比例。

經核算後,專案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築面積超過30000平方米的,宜在單元範圍內安排一定的集中用地進行建設。

專案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築面積不足3000平方米的,為便於規劃設計和管理,可用作搬遷安置用房,優先用於土地整備、政府組織的城市更新專案的搬遷安置等。

第七條 改造方向為新型產業用地的專案,在綜合考慮其產業發展需要、職住平衡需求、專案區位條件、公共設施及交通市政承載能力的情況下,結合更新單元規劃地塊劃分,可在開發建設用地內,規劃不少於開發建設用地面積15%且不超過20%的獨立的保障性住房用地。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型別由市規劃國土部門商市住房建設部門確定。

配建型別為公共租賃住房等產權歸政府所有的保障性住房的,相應的用地計入城市更新用地移交率。

第八條 城市更新專案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應集中佈局。專案分期建設的,保障性住房原則上應安排在首期。

城市更新單元中規劃的公共服務設施應充分滿足保障性住房的需求。市、區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確定的實施時序,優先安排相關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加快實施。

第九條 城市更新專案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原則上由專案實施主體在專案實施過程中一併建設,但獨立佔地的保障性住房也可劃定宗地由政府相關部門組織建設。

第十條 城市更新專案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及搬遷安置用房,免繳地價,建成後由政府回購,產權歸政府所有。回購價格及程式等按照我市有關政策執行。

改造方向為居住用地的專案配建的安居型商品房,按該專案安居型商品房以外住宅部分應繳地價標準的50%計收地價,但最高不超過其按公告基準地價標準應計收的地價。改造方向為新型產業用地的城市更新專案建設的安居型商品房,按住宅類公告基準地價標準的50%計收地價。

第十一條 需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城市更新專案應由專案實施主體按照要求與市、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簽訂保障性住房建設監管協議書,載明保障性住房配建型別、比例、規模及佈局;保障性住房的建設標準(含戶型、面積、裝修等)、交付時間以及相關違約責任等內容;涉及回購的,還應載明回購主體、回購價格的測算規則等。專案取得工程規劃許可後,實施主體可向回購主體申請核定回購價格。

十二條 建立保障性住房配建空間範圍圖動態修訂機制。市規劃國土部門可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及住房保障發展需要,對本規定附圖進行修訂,報市政府備案並公佈後施行。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在此之前已經市規劃國土部門審議通過的,其配建比例參照原有規定辦理。

4深圳保障性住房條例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是為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住房困難群體居住條件,促進社會和諧和經濟健康穩定發展,提高城市競爭力,根據深圳市實際而制定的條例,於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審議了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提請審議《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修正草案)》的議案,決定對《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條修改為:“住房保障採取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以及貨幣補貼等方式。

本條例所稱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資建設或者通過其他途徑籌集的,以限定的標準和價格,向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和單身居民出租或者出售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多種形式。”

二、第四十八條修改為:“市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申請和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單身居民檔案,記載申請、稽核、輪候、配置以及不良行為等資訊。

對有關當事人違反住房保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以及嚴重違約行為,主管部門應當作為不良行為予以記載,並在本部門政府網站公示,同時將公示內容告知當事人所屬單位和徵信機構。

徵信機構應當依法將有關當事人違反住房保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以及嚴重違約行為納入其徵信記錄。”

三、第五十一條修改為:“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共同申請人以隱瞞或者虛報人口、戶籍、年齡、婚姻、收入、財產和住房等狀況的方式弄虛作假,或者採取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或者租房補貼的,由主管部門駁回其申請,處三萬元罰款,並自駁回其申請之日起十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二條:“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共同申請人以隱瞞或者虛報人口、戶籍、年齡、婚姻、收入、財產和住房等狀況的方式弄虛作假,或者採取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或者購房補貼的,由主管部門駁回其申請,處十萬元罰款,並終身不再受理其購買保障性住房或者購房補貼申請;自駁回其申請之日起十年內不予受理其其他住房保障申請。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共同申請人有上述違法行為的,由主管部門駁回其申請,處三萬元罰款,並自駁回其申請之日起五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五、第五十二條改為第五十三條,修改為:“主管部門查明有關當事人以弄虛作假、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保障性住房或者貨幣補貼的,應當解除保障性住房租賃合同、買賣合同、貨幣補貼協議或者責令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單位解除買賣合同,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補貼資金,除按照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外,加處一倍罰款,同時按照政府相關部門釋出的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場租賃指導價補收入住期間的租金或者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補收補貼資金的利息。”

六、第五十三條改為第五十四條,修改為:“有關當事人有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三)、(四)、(五)、(六)、(七)、(八)項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罰款。

有關當事人有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三)、(四)、(五)、(六)、(七)、(八)項情形之一被解除合同的,主管部門自該合同解除之日起五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七、第五十四條改為第五十五條,修改為:“有關單位和個人為住房保障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由主管部門在本部門政府網站予以公示,並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罰款,對責任單位處十萬元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

有關當事人涉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檔案的,主管部門應當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有關當事人涉嫌詐騙、偽造公文印章、賄賂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八、第五十六條改為第五十七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一款第(四)項:“安居型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銷售價格和轉讓年限,按照規定標準,主要採取市場化運作方式籌集、建設,面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單身居民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

九、第五十七條改為第五十八條,修改為:“住房困難標準、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和管理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根據本決定對部分條文的順序作相應的調整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根據本決定進行修正,重新公佈。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