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企業網路紅包也得要繳個稅!萬元紅包需繳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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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更好打擊企業偷稅漏水,有關政府可謂是煞費苦心。近日,就傳出了企業網路紅包也得要繳個稅的說法,據悉萬元紅包需繳2000元,到底事情的真相怎麼樣呢?

據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應徵收個人所得稅;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等情形,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新的《公告》並未改變上述條款的規定,但是在禮品範圍內增加了網路紅包這一型別。

財政部稅政司 、稅務總局所得稅司相關負責人解釋道,從性質上看,企業發放的網路紅包,也屬於《公告》所指禮品的一種形式,為進一步明確和細化政策操作口徑,便於徵納雙方執行。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公告》明確禮品的範圍包括網路紅包,但將網路紅包分為兩種型別,適用的繳稅要求也不同。

具體來看,企業發放的具有中獎性質的網路紅包,獲獎個人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具有銷售折扣或折讓性質的網路紅包,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比如,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均屬於無需繳稅的範圍。

不僅如此,上述負責人指出,需要納稅的網路紅包僅包括企業向個人發放的網路紅包,不包括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網路紅包。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禮品(包括網路紅包),不在個人所得稅徵稅範圍之內。

網路紅包是按照“偶然所得”專案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新個稅法,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且應納稅所得額為每次收入額。

因而,如果某居民中了某公司的網路紅包1萬元,且不是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該居民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萬元,稅率20%,需要繳納2000元的個人所得稅。

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路紅包),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專案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