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海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烏海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烏海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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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海經濟適用房

目錄
1、烏海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2、烏海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3、烏海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1烏海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烏海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烏海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烏海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烏海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實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建設部等七部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建設部《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的通知》(內政發(2007)107號)等法律法規及政策,結合烏海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烏海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烏海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三條 市建委負責全市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市發展改革、民政、規劃、國土資源、稅務、金融、統計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工作。

烏海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第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專案佈局和用地安排等,要在解決全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中明確,並納入全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同時向社會公佈。

烏海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會同建設房產、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專案儲備情況,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投資計劃和用地計劃,報自治區有關部門批准後,由市建設房產、發展改革、國土資源部門共同下達。

2烏海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烏海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烏海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烏海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第2張

烏海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

烏海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七條 享受國家和自治區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供應的有關稅費優惠政策。

烏海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烏海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九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首次申請個人住房貸款的,貸款利率可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優惠貸款利率。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可優先向烏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貸款。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在符合商業銀行要求的條件下,可以用在建專案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烏海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十條 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以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方式,變相搞商品房開發。

3烏海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烏海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烏海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烏海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第3張

烏海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烏海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㈠有本市常住戶口;

烏海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政府公佈的上年度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的低收入家庭;

烏海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㈢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於政府公佈的上年度城鎮人均住房面積標準的80%的住房困難家庭。

經濟適用住房由市、區政府按限定的價格,統一組織向符合購房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核准、公示和輪候制度。

㈠申請:申請家庭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所在單位提出申請。

㈡初審: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通過稽核材料入戶調查、組織評議、公示等方式對申請家庭的收入、住房等情況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報區建設房管部門。人戶分離家庭在戶口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同時進行公示。

㈢複審:區建設房管部門對申請家庭進行復審,符合條件的,將申請家庭的情況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報市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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