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北海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北海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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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經濟適用房

目錄
1、北海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2、北海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3、北海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1北海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北海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北海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北海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為更好地貫徹執行《北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改進和規範經濟適用住房制度的實施意見》(北政發〔2008〕20號),嚴格執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批和公示制度,規範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特制定北海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市市區範圍內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管理,應當遵守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北海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房改辦”)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管理工作。

第三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市區城鎮常住戶口或在本市市區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申請人須年滿18週歲;(二)家庭無房或家庭成員人均現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含);(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市統計局向社會公佈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稽核時市統計局尚未向社會公佈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佈的前一年度資料確定)。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住房困難標準和家庭收入標準由市房改辦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市住房價格、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每年進行一次調整,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並向社會公佈。

2北海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北海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北海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北海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第2張

經適房上市過程中,最受市民關注的是土地出讓金的問題。根據《武漢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土地性質為“劃撥土地”,與一般商品房的“出讓土地”不同。

《規定》中明確,市民交易經適房時,按照相關規定繳納土地收益金,土地使用權可保留“劃撥”。若交易雙方願意將“劃撥用地”變更為“出讓土地”的,按照該房屋市場價格與房屋原購置價格價差70%的標準補交土地出讓金,土地使用權變更為“出讓”。

也就是說,交易時如果買賣雙方不變更土地性質,仍舊維持“劃撥”屬性,那麼經適房交易流程和稅費跟普通二手房交易相同。另外,土地性質為“劃撥”的房屋,交易時有一項土地收益金,按地段等級收費標準×土地分攤面積收取。目前武漢市區土地等級分九級,一級最高,為不到200元,四五級在100元以下;土地分攤面積一般100平方米的房子只分攤幾個平方米,所以算下來也只幾百元錢。

如果交易時,將該經適房的土地性質由“劃撥”改為“出讓”,則要按跟房屋的市場價格與房屋原購買價格之差的七成補交土地出讓金,土地出讓年限不超過70年。

比如,2006年,市民李先生通過搖號,購買了位於徐東的一處經適房,86平方米的房子總價為26萬元,現在該區域的商品房均價接近1萬元,房屋的差價為50萬元,按七成上繳土地出讓金,意味著要繳納35萬元,房主只能獲得三成差價。

武漢市房管局保障處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經適房的用地屬劃撥性質,沒有經過國有土地出讓,這樣才能確保經適房單價低於商品房,收取買賣差價充當土地出讓金,就是相當於將經適房用地性質轉成出讓土地。

3北海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北海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北海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北海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第3張

北海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一、經濟適用住房申購條件

北海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北海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一)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市區城鎮常住戶口(非農業戶口)。申請人須年滿18週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北海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二)家庭無房或家庭人均現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含)。

北海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市統計局向社會公佈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

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參加市場運作方式建設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按房改政策購買了公有住房、參加單位集資建房並已達到住房享受面積標準的家庭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已租住公有住房的家庭,若需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須退還原租住的公有住房。

申請家庭的認定:以夫妻為一戶申請家庭,同一戶籍內、共同居住的其他家庭成員共同提出申請的,家庭成員與申請人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係。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為申請家庭成員的,以後不得再申請經濟適用住房。

夫妻離異(或喪偶)帶有未成年子女且擁有監護權的,或年齡在28週歲及以上單身人員視作一戶申請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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