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門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安居社 人氣:2.36W

海門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根據《海門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辦法》(海政規〔2013〕4號),現制定海門市2014年度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標準,以下就是海門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家庭夫婦雙方中至少有一方具有本市市區(僅指海門街道)城鎮非農業戶口滿3年以上,其他家庭成員須為城鎮非農業戶口滿1年以上;

(二)現住房人均建築面積低於20平方米的住房困難家庭(含無房);

(三)家庭上年度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於1060元(含),或單身人士年可支配收入低於2萬元;

(四)夫婦雙方平均年齡滿28週歲,單身滿30週歲。屬已婚離異而單身的,離異時間須滿3年;

(五)《海門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辦法》(海政規〔2013〕4號)檔案出臺前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車輛已過戶的,可認定為名下無車輛;在《海門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辦法》(海政規〔2013〕4號)檔案出臺後車輛過戶的,須滿3年以上。

申請人與家庭親屬在同一戶口本的,該親屬的年收入、住房建築面積應與申請人合併計算(申請人與其配偶均無住房,且申請人與父母在同一戶口本的,該申請人可視為無房戶,其父母的年收入、住房建築面積不合並計算)。

承租公房、優惠購買的公房、都市計畫區範圍內的私房、使用宅基地建設的農村住房、購買的商品房等多處房屋(含申請之日前3年內出售的房屋)均需合併計算建築面積。退出承租的公房不合並計算建築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