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買賣如何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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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屋買賣如何公證

農村房屋在一定情況下可以買賣,需要進行相應公證。農村房屋買賣如何公證?今日就由為你一一解答。

農村房屋買賣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式證明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真實、合法的活動。此類合同公證的審查及告知重點是:

1、審查賣方的主體資格及轉讓房屋的合法性。賣方原則上應當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我國,宅基地使用權作為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利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權利,在本質上是一種帶有社會福利屬性質的權利,非集體組織成員不享有該項福利。因此,農村房屋的出讓方應當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轉讓房屋合法性的審查,主要是審查宅基地的取得和使用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62條的規定。

2、審查買方的主體資格。在一般的買賣合同公證中,買方的資格無需過多審查,只要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即為已足。然而,由於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限制轉讓,導致農村房屋買賣合同中的買方資格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農村房屋買賣合同中的買方一般應當具備以下資格:不是城鎮居民。不是本集體組織中已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的村民。是否必須是本集體組織成員未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