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明星無特權庇護 代言偽劣品要吃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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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廣告並不是我國獨有的現象,在國外也曾有發生。但國外的相關法律較為完善,減低了這類廣告的負面效應。例如,歐美國家的廣告法中明確規定:“無論是明星、名人還是專家權威人士,都必須是產品的真實使用者,否則便是虛假廣告;同時,如果證詞廣告暗示證人比一般人更有權威,也應有理有據,否則視為違法”。歌星帕特布恩就曾因在一則粉刺藥霜廣告中作了假證,被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抓獲並承擔了法律責任。可見,名人在海外是沒有所謂“特權”庇護的。

國外也存在各類明星為企業產品代言的現象,但國外明星代言絕非“戲言”,明星們不會輕易接那些質量尚未得到確認的新產品廣告,因為西方國家有嚴格縝密的廣告法規,為偽劣產品代言的明星是要連帶吃官司的。例如英國足球明星貝克漢姆經常在電視上做產品廣告,但他代言的產品都是信譽卓著的名牌產品。

國外明星無特權庇護 代言偽劣品要吃官司

英國球星貝克漢姆為百事可樂代言

  國外明星代言有哪些規矩?

>> 美國:必須是代言產品使用者虛假代言會被重罰

美國的形象代言人廣告必須“證言廣告”和“明示擔保”,意思就是明星們必須是其所代言產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則就會被重罰。美國搖滾巨星傑克遜曾為百事可樂做廣告,但有人發現他根本不喝汽水後,一時間他被公眾列為知名度高卻被普遍討厭的人物,一個好萊塢演員也曾因做虛假廣告被罰款50萬美元。

>> 日本:虛假代言影響巨大須公開道歉並面臨失業風險

日本明星做廣告的酬金十分高,所以這也決定了只有大企業才能請得起,這在某種程度上也保證了明星作為產品代言人很少出什麼問題。

在日本,如果明星代言的產品屬於偽劣產品,那就意味著他本人可能會因此受到巨大影響,本人會向社會公開道歉,會在很長時間得不到任何工作等。另外,如果明星本人出了問題,那麼廣告主也會因為擔心自己產品形象受到損害,而立即停止有關廣告的張貼與播放。

>> 歐洲:買家理性消費觀虛假代言面臨牢獄災

在歐洲播放的廣告大都注重依靠新奇創意來突出產品品質,很少靠明星臉來拉動人氣,這也和歐洲人相對理性的消費觀念有很大關係。

西歐國家的市場一般來說比較成熟,賣家與買家大致處於資訊對等狀態。從買家來說,一般他們比較理性,都相當注重品牌。他們對一個品牌的認知往往是經過一番積累的,並非一張明星代言人的臉孔便能讓他們“頭腦發熱”。在這樣的消費風氣之下,歐洲的廠商也不太願意花費重金聘請明星做廣告。

面對理性的買家,賣家在做產品形象廣告時也非常慎重。企業選擇代言人往往會通過公關公司,後者挑選明星或偶像人物時,會充分考慮產品的特質。受嚴格規定的限制,明星們也不敢隨便什麼廣告都接,因為如果代言了虛假廣告,身敗名裂不說,還可能遭受牢獄之災。法國一位電視主持人吉爾貝就曾經因為做虛假廣告而鋃鐺入獄,罪名是誇大產品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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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明星無特權庇護 代言偽劣品要吃官司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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