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保障性住房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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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保障性住房配比

第一條 為落實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要求,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應,有效促進產城融合,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人才安居工程的決定》、《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專案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建。

具體配建方式包括在改造方向為居住用地的專案中按建築面積的一定比例進行配建,以及在改造方向為新型產業用地的專案中安排部分保障性住房用地進行建設等。

第三條 城市更新專案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配建型別、配建比例、建設規模、公共服務設施在城市更新單元規劃中予以明確。其中,配建型別在規劃審查過程中由市規劃國土部門商市住房建設部門確定。

第四條 改造方向為居住用地的專案的配建比例是指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築面積佔該專案規劃批准住宅建築面積的比例。配建比例在基準比例的基礎上,按照本規定第五條的規定進行核增、核減。

其基準比例按照以下標準確定:

(一)一類地區的基準比例為12%。

(二)二類地區的基準比例為10%。

(三)三類地區的基準比例為8%。

前款規定的一、二、三類地區的空間範圍圖詳見本規定附圖。

第五條 專案位於城市軌道交通近期建設規劃的地鐵線路站點500米範圍內的,配建比例核增3%。

專案屬於工業區、倉儲區或城市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設施改造為住宅的,配建比例核增8%。

專案拆除重建範圍中包含城中村用地的,配建比例可以進行相應核減。核減數值為核減基數與城中村用地面積佔專案改造後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的比例的乘積。其中,一類地區核減基數為8%,二類和三類地區核減基數為5%。前述城中村用地是指符合《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用地。

城市更新專案土地移交率超過30%但不超過40%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核減2%;土地移交率超過40%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核減3%。

第六條 專案拆除重建範圍跨多個區域涉及不同配建比例的,根據所在區域的配建要求分別進行核算,加權平均後確定配建比例。

經核算後,專案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築面積超過30000平方米的,宜在單元範圍內安排一定的集中用地進行建設。

專案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築面積不足3000平方米的,為便於規劃設計和管理,可用作搬遷安置用房,優先用於土地整備、政府組織的城市更新專案的搬遷安置等。

第七條 改造方向為新型產業用地的專案,在綜合考慮其產業發展需要、職住平衡需求、專案區位條件、公共設施及交通市政承載能力的情況下,結合更新單元規劃地塊劃分,可在開發建設用地內,規劃不少於開發建設用地面積15%且不超過20%的獨立的保障性住房用地。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型別由市規劃國土部門商市住房建設部門確定。

配建型別為公共租賃住房等產權歸政府所有的保障性住房的,相應的用地計入城市更新用地移交率。

第八條 城市更新專案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應集中佈局。專案分期建設的,保障性住房原則上應安排在首期。

城市更新單元中規劃的公共服務設施應充分滿足保障性住房的需求。市、區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確定的實施時序,優先安排相關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加快實施。

第九條 城市更新專案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原則上由專案實施主體在專案實施過程中一併建設,但獨立佔地的保障性住房也可劃定宗地由政府相關部門組織建設。

第十條 城市更新專案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及搬遷安置用房,免繳地價,建成後由政府回購,產權歸政府所有。回購價格及程式等按照我市有關政策執行。

改造方向為居住用地的專案配建的安居型商品房,按該專案安居型商品房以外住宅部分應繳地價標準的50%計收地價,但最高不超過其按公告基準地價標準應計收的地價。改造方向為新型產業用地的城市更新專案建設的安居型商品房,按住宅類公告基準地價標準的50%計收地價。

第十一條 需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城市更新專案應由專案實施主體按照要求與市、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簽訂保障性住房建設監管協議書,載明保障性住房配建型別、比例、規模及佈局;保障性住房的建設標準(含戶型、面積、裝修等)、交付時間以及相關違約責任等內容;涉及回購的,還應載明回購主體、回購價格的測算規則等。專案取得工程規劃許可後,實施主體可向回購主體申請核定回購價格。

十二條 建立保障性住房配建空間範圍圖動態修訂機制。市規劃國土部門可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及住房保障發展需要,對本規定附圖進行修訂,報市政府備案並公佈後施行。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在此之前已經市規劃國土部門審議通過的,其配建比例參照原有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