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抵押登記的相關問題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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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登記的相關問題和流程

伴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各地的樓盤等工程拔地而起,成為城市發展中必不可少的一環。對於這些在建工程,面對抵押登記的時候,他們是怎麼操作的?有關它的具體的流程,是什麼呢?

在建工程抵押,指抵押人為取得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抵押給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就在建工程而言,往往還涉及第三人的利益,約定了抵押期限,有利於及時解決糾紛,維護第三人的利益。在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就在建工程的抵押約定了期限的情況下,如果期限屆滿而在建工程尚未建成,抵押權人有權就既存的建築物的價值享有優先受償權,不足部分抵押權人仍然有權要求抵押人予以補足。

如果抵押人在在建工程的建設過程中進行預售活動,或者由於工期提前等原因在建工程提前建成的,抵押人需進行轉讓的,都應當通知抵押權人或告知受讓人,否則其轉讓行為無效。對於其因預售或轉讓行為而取得的價款應當用於提前清償債務或進行保全,以確保抵押權人的利益得以實現。

抵押權是一種從權利,其應當附屬於主權利。主權利存在則從權利存在,主權利消滅則從權利亦消滅。如果當事人就在建工程的抵押未約定期限,在主債權未得到清償以前,抵押權人均應享有抵押權,這是由抵押權自身的性質決定的。

但這也存在一個突出的問題,即由於我國《擔保法》和《擔保法解釋》均無法定抵押期限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抵押人承擔了較重的責任,對於抵押人而言實際上並不公平。因此,擔保法未規定法定抵押期限實是一個重大疏漏。從有關國家和地區立法例來看,對此都有明確規定。

建議立法機關在適當的時候予以完善,在立法修改以前,可由最高法院作出相關司法解釋。當然,對於法定抵押期限的具體期限如何規定可另作探討,在此筆者不再贅述。在相關法律或司法解釋未出臺以前,對於當事人在訂立抵押合同時未約定期限的,可由當事人在主債權期限屆滿後約定行使抵押權的期限,未約定的,只要主債權未超過訴訟時效,在主債權未獲清償前,債權人均享有抵押權。

在建工程抵押登記的相關問題和流程 第2張

眼下以在建工程作為抵押向銀行申請貸款的融資方式,成為房地產開發企業解決資金難題的重要方式,不過辦理在建工程抵押貸款時,必須要做抵押登記,那麼登記流程是怎樣的呢?據悉,在建工程抵押登記流程是這樣的:提出申請——初審——複審——審批——繕證——收費發證。雖然辦理程式看上去比較簡單,但是申請人需要準備的資料較多,如:單位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證、身份證、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等。

在建工程抵押貸款流程又是怎樣的呢?據悉,辦理此項貸款時,應按以下步驟操作:首先,企業向經辦行提出貸款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然後,到銀行認可的評估單位,對工程進行價值評估;第三,企業到房地產登記管理部門辦理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登記手續;第四,等待銀行審批結果;第五,審批通過後,銀行發放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