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訂金?裝修規則一字之差內含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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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裝修是件大事,這其中往往牽扯到預付款的問題。昨天,寧波江東區的賴法官透露,在最近調解成功的一起消費糾紛中,消費者就是因未仔細審查合同中籤訂的條款,誤將“定金”看成是“訂金”,預付的裝修款差點要不回來了。

寧波的陳女士這次要升級更新的是自己家的廚房,2009年5月17日上午,陳女士看中了寧波江東現代家園市場的桔子櫥櫃,陳女士當場簽下了訂貨單,訂貨單上有“定金”一欄,店主說一般都是付500元的,陳女士也沒什麼疑義,爽快地拿出了500元。

當天下午,桔子櫥櫃就派人上門測量了,設計人員很快就繪出設計圖兩份,陳女士一看,還不錯,於是簽字認可。但沒想到,設計人員說,要達到設計圖效果必須要對廚房整體佈局進行改造。這下陳女士不同意了,廚房結構一變動,就意味著裝修費用會增加,這太不划算了。“既然櫥櫃不做了,那500元預付款還我吧。”陳女士提出。

但是桔子櫥櫃不肯了:這500元為“定金”,公司是不予返還的。

陳女士仔細一看收據,發現確實是“定金”收據。陳女士提出,根據訂貨單約定,支付的款項應該是上門測量前的“訂金”,而不是“定金”,桔子櫥櫃是有意欺瞞消費者。

法官問桔子櫥櫃的人,“定金”和“訂金”你覺得有區別嗎?“不清楚有啥區別,反正整個家裝行業大家都是這樣操作的。不管消費者最後買不買,這筆預付的錢商家一般都是不會返還的。”

那陳女士交的到底是“定金”還是“訂金”?法官對此作出了司法解釋——

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的,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於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於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定金一經給付,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而訂金僅具有預付款的性質,訂金給付後,如發生一方違約,導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時,收受訂金的一方必須如數退還訂金。有關訂金的條款在協議裡有具體說明:如櫥櫃測量後進行施工,500元打入施工款,如不施工,500元不退還給業主,且要有雙方簽字,那麼500元訂金就不能退還了;如雙方沒有協議,那麼這500元只能作為預付款,因雙方沒有施工合同及進行施工,預付款應退還或部分退還。

因此,陳女士交的應為“訂金”,而非商家所說的“定金”。

後經法院調解,桔子櫥櫃返還陳女士350元。桔子櫥櫃還答應,將對格式協議上的“定金”一欄進行修改,改成正確的“訂金”。

雖然這起案子通過調解解決了,但法官還是要提醒大家,對“訂金”“定金”的區別一定要有一個清楚的認識。定金”與“訂金”雖然字面只差一個字,但法律後果卻相差甚遠。消費者交款時,在收據上一定要看清是“定金”還是“訂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