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與訂金的區別?哪個可以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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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買房的時候我們經常可以聽到“定金”和“訂金”這兩個專業名詞,從讀法上面看,他們的讀法是一致的,但是在表達上面,他們的意思卻大相徑庭。那麼在購房的時候,他們兩者哪一種可以退呢?

訂金是帶有預付款性質,沒有擔保作用,也不能證明合同成立。一般情況下,訂金通常發生購房者和開發商簽訂認購協議的時候,這時候,付訂金意味著你擁有對這套房子的優先購買權。如果最後你買了這套房子,訂金作為總房款的一部分;否則,不管是哪方違約,訂金都要原數返還。

但是定金則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俗稱保證金。法律規定,購房者違約,定金不予退還,開發商違約,則需要雙倍返還。

“訂金”只是預付款的一部分,起不到擔保債權的作用,在開發商違約不簽訂合同的情況下,無法得到雙倍返還。而“定金”則不同,在商品房銷售中定金罰同樣適用,即“因買受人的原因導致無法簽訂合同定金不退,因出賣人的原因導致無法簽訂合同的出賣人應雙倍返還定金。”

不過,定金罰則還有一個前提,那就是開發企業必須在取得房屋合法的銷售證件後,才能收取買房人的定金。律師說,所謂房產取得合法的銷售證件,也就是說該專案符合預售條件,簡言之,對於期房,開發商只有取得預售許可證,才能對外公開發售,才能收取買受人的定金。

因此,作為消費者,還應搞清楚開發商是否有合法的銷售證件,是否有權收取定金。

一旦交了定金,買方一方後悔了,則另一方是完全可以不退還定金的。倘若是由於接受定金方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那就必須退還兩倍的定金給買方。

既然這兩個詞語的法律意義不同,那麼我們在支付定金或訂金的時候要注意哪些呢?要給大家一個建議,您簽訂購房合同之後確實應該支付一定的定金給開發商,而且這個額度一般是總價格的百分之二十,一般都不會超過這個額度的,如果對方和您索要了更多的定金。這時候顯然是不合理的,您可以直接提出異議。如果您購房的時候只支付了訂金,那麼到時候對方如果沒有履行合同,就沒有其他額外的補償,所以建議各位打算購房的朋友,還是把合同弄清楚,並且和對方簽訂合理的定金。

簡單地說,定金是預先給付給銷售者的金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的20%,具有法律效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購房者違約,定金不會退還;如果開發商違約,就要向購房者雙倍返還定金。

而訂金是在房產交易過程中預付款性質的一種支付。“訂金”在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在市場上類似的稱呼還有“認籌金”、“誠意金”等等,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如果買房交付的是“訂金”,消費者不想購買了,可以與開發商協商解決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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