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金”而非“定金”工商為企業討回傢俱“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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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來鄞州區五鄉鎮創業的台州人呂廠長,手持一單據急匆匆來到鄞州工商分局五鄉工商所,向工商部門求助,希望為其討回3000元訂金。

今年3月22日,呂廠長向五鄉鎮傢俱經銷商曾某訂購一套價值12000元的辦公傢俱,定於4月8日交貨,預付訂金3000元,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只有一張證明曾某收取了呂廠長訂金3000元的收據。交貨當日,呂廠長發現即將成交的該套辦公傢俱做工粗糙,準備單方面取消購買該套辦公傢俱,並要求曾某退回3000元訂金。但曾某卻以呂廠長違約在先為由拒絕退還訂金。

由於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來明確物品的質量,所以難以判定誰違約在先。但細心的工商部門工作人員發現,呂廠長所持的單據上寫著支付給曾某的3000元性質是“訂金”而非“定金”。“定金”是指當事人為擔保主合同而約定由一方當事人預先向對方當事人給付的金錢或者其他替代物。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但“訂金”不同,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一般把“訂金”視為“預付款”,“預付款”是一種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決合同一方資金週轉短缺困難。給付預付款一方違約,可以要求返還預付款;收受預付款一方違約,只須返還所收款項,而無須雙倍返還。

因此,工商部門工作人員認為本案即使呂廠長違約在先,因事先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曾某仍然理應把訂金退回給呂廠長。當調解人員把有關的法律規定詳細講解給曾某之後,他才恍然大悟,呂廠長也順利地取回了3000元訂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