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了無效的購房合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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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了無效的購房合同怎麼辦?

簽訂購房合同是房屋買賣中至關重要的一步,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可以保障購房者的權益,那如果簽訂了無效的購房合同怎麼辦,又該怎樣認定購房合同無效,購房合同無效又該如何賠償?

一般合同解除後的損害賠償採用完全賠償原則,根據我國《合同法》113條 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其賠償範圍不僅應包括無過錯方積極損失的賠償,還應當包括可得利益損失即期待利益損失的賠償,其結果是實現合同如約履行後的狀態。積極損失的賠償也稱為直接損失的賠償,由於它是一種現實財產的直接損失,範圍、數額較易確定,爭議不大。

但是,對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雖理論界眾說紛紜,但在司法實踐中,要求違約方承擔可得利益損失的判決已非鮮見。

由於無效合同導致的賠償問題要依據實際情況通過法律方法來尋求,解決辦法。但是作為購房者,如果能在而二手房合同簽訂過程中能多一份自信,其實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煩。以下是幾種常見的問題,希望大家都能注意。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行為,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房屋買賣均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簽訂合同,他們不能獨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否則,屬無效合同。

2、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限制行為能力人只能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他們進行房屋買賣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簽訂合同或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沒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行為能力人自已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3、以欺詐為目的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這是指一方當事人以捏造事實或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致使對方當事人發生錯誤認識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4、以脅迫的手段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指一方當事人以使對方財產、肉體或精神上受損害相威脅,迫使其產生恐怖而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5、乘人之危簽訂的經濟合同。

是指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於危難之際或利用對方的迫切需要,強迫對方接受明顯不利的條件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6、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所的房屋買賣合同。

是指雙方當事人故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簽訂的合同無效。

7、當事人之間沒有簽訂書面房屋買賣合同,又無據可查的,亦認定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以欺詐為目的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以脅迫的手段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乘人之危簽訂的經濟合同;乘人之危簽訂的經濟合同。這是我們要注意的。